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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律师递诉状 表示后悔但坚持认为系过失引爆

2013年10月18日 04:5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 “首都机场爆炸案冀中星获刑6年”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7·20首都机场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不服判决上诉。昨天,冀中星代理人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告诉记者,其上午已经将上诉状交给了朝阳法院,将由该院移送给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10月15日,冀中星因犯爆炸罪,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本报连续报道)。

  称被殴致爆炸行为

  昨天上午,冀中星辩护律师刘晓原把冀中星签字的上诉状递交给了朝阳法院。

  刘晓原介绍,冀中星的上诉理由一共有两点。首先,冀中星的行为与东莞被殴案有关,对本案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一审审判机关未收集本案起因证据,只问后果不问原因而做出判决,他表示不服。

  其次,冀中星认为一审判决对他的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在上诉状中,冀中星仍坚持认为系过失引发爆炸,非故意。

  冀中星在上诉状中称,对爆炸的发生非常后悔,八年的维权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却导致手被炸伤,希望社会谅解,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判决。

  此前,朝阳法院在对冀中星的判决中称,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为复查提行政诉讼

  昨日递交诉状后,刘晓原乘飞机前往广州,受冀中星委托起诉广东省公安厅,要求警方公开冀中星所称“被殴打致残案”的复查结论。

  据刘晓原提供的《行政起诉状》,冀中星称其于2005年6月28日晚,驾摩托车载客,遭到治安队员的拦截殴打致残,他曾多次上访,在长达8年时间里未得到解决。今年冀中星委托刘晓原向广东省公安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这一案件的复查结论,但被告知该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冀中星诉状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粤公政务公开[2013]6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判令被告向其公开“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承担该案诉讼费。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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