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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男童幼儿园午睡突然死亡 园方被判赔偿40万元

2013年10月18日 14:1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邱某夫妇将3岁的儿子小邱,送入朋友开办的无办学资质的私人幼儿园上学,小邱意外在幼儿园内死亡,邱某夫妇将幼儿园告上法院,索赔56万多元。10月17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通报了一审判决:邱某夫妇在选择幼儿园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为小邱的死亡要自担一成责任,幼儿园担责90%,赔偿邱某夫妇40.4万多元。

  小邱上学的幼儿园是江南区那洪镇“那厉双语幼儿园”。2012年12月25日下午,邱某夫妇突然接到幼儿园园长李某的电话,说小邱昏迷了,正在医院抢救。邱先生赶到医院时,却被医生告知,小邱在送往医院前已经没有了呼吸、心跳,经过医生近两个小时的抢救,依然未能救回小邱。李某解释说,当天上午10时许,小邱的额头撞到幼儿园地板上,额头有些红痕。她认为伤得不重,只给孩子涂了红花油。随后,小邱与其他小朋友一起吃了午饭后睡觉。可当天下午3时左右,他们叫小邱起床,却发现小邱没有任何反应,于是赶紧送往医院。

  对此,邱某夫妇认为,幼儿园对小邱未尽到谨慎注意、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幼儿园该为小邱的死亡负全责。幼儿园则认为,邱某夫妇隐瞒了小昱曾患“颅内出血”的疾病史,这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法院认为,该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入园儿童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幼儿园因疏于管理,导致小邱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死亡,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至于邱某夫妇隐瞒了小邱曾患“颅内出血”的疾病史,法院认为,因幼儿园拒绝申请对小邱的尸体解剖鉴定,对小邱的死因无法查清,因此,不予采信此说法。

  而邱某夫妇作为小邱的监护人,在没有进一步了解该幼儿园的教育环境、条件及资质的情况下,草率将小邱送进李某私立的,没有得到有关部门准批的幼儿园学习、生活,邱某夫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邱某夫妇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90%的损失由幼儿园来赔偿。判决后,幼儿园一方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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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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