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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爆炸案案犯执行死刑前仍想研制大威力炸弹

2013年10月21日 11:1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 王建敏

  接手武汉“12·1”建行爆炸案时,我并没有感到紧张或压力,因为对我来说,它只是一起影响巨大的普通刑事案件。

  一审开庭,我第一次见到“12·1”银行爆炸案的3名被告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作为主审法官,我只是将他们作为普通被告人来对待,没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印象。考虑到案件的巨大社会影响,我们秉持的是快审快结原则,同时对证据的审查、程序的把握更加严谨慎重。

  其实,从审判实践角度看,“12·1”银行爆炸案并不复杂,因为证据相当充分。一个案件是否复杂,关键是看证据。若证据充分确凿,这个案件就算不上复杂;若有些证据似是而非,那么这样的案件审理起来就会很复杂。

  “12·1”银行爆炸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启动侦破工作,并很快查明: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许,王海剑在武汉光谷附近一家建设银行网点门前引爆炸药,导致周围群众2死15伤、公私财产损失12.7万元。针对这些事实,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当充分的证据,为法院的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基础。

  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我们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均构成爆炸罪;王海剑系主犯,依法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和王安安系从犯,且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王伟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安安有期徒刑6年。此外,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王海剑免于赔偿;王伟和王安安共同赔偿7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6万元。

  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都提起了上诉。虽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3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但对于这样的审判结果,外界还是有争议声音。作为主审法官,我认为判决本身是没有疑义的。

  对于案件的几个争议点,王海剑指证王伟,说自己是受其胁迫才实施犯罪,但是他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同时王伟也对此予以否认;二审时,王海剑的辩护律师提交对王海剑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说他有家族病史,但这些也都没有证据支持;王海剑说他是从犯,王伟是主犯,可他并没有拿出任何证据,但法庭上呈现的所有证据都指向王海剑是这一爆炸案的策划实施者。

  没有证据,在法律上就不足以取信。法律所能印证的事实比现实生活的范围要窄得多。比如,就王海剑的精神问题,精神病专家没有对他作出有精神病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他就是个正常人。

  庭审中,王海剑还自称是“误按”起爆器,但他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而且这在逻辑上说不通。他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去学习制造炸药,又花了那么多精力制定抢运钞车的计划。他称自己是“误按”,那说明他的手是一直放在起爆器上的;若真如他自己所说,没想真的按下爆炸按钮只是“误按”,他何必把手一直放在上面?“误按”的说法,很明显在逻辑上说不通。

  对于“12·1”银行爆炸案,媒体及社会关注度很高。一审开庭当天中午,中央电视台就已播出庭审实况。当时,坐在审判席上,面对媒体的长枪短炮,我内心倒是出奇镇定。在30多年的刑事审判生涯中,我面对了太多媒体采访,内心镇定也属正常,整个庭审也驾轻就熟。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我作为主审法官与王海剑有20多分钟的交流。我当时问他,到底“为什么要这样做”。他说,现在的技术太差,他要研究制造出具有更大威力的炸弹。如果用几个词来形容他的话,我觉得应该用“固执、执着、痴迷”。他一直醉心于炸弹制造,筹措经费成为他抢劫银行的动机。

  在执行死刑前,王海剑也多次对我说:“救救我,王法官。”其实,抛开法官这个职业讲,我当时也真觉得他挺可怜的。但一想到,受害人中有一名24岁的女孩儿,她当时途经案发现场,浑然不觉就被炸伤,如今浑身是伤疤。一个正当年华的女孩子就这样毁了,难道不该有人为此负责吗?

  “12·1”银行爆炸案的庭审工作,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从这起案件的审理,我觉得可以总结的刑事审判经验是,被告人如何说并不重要,关键看其所说是否有证据支撑,而法官的职责就是不带任何主观印象、层层剥开笼罩在法律事实之上的迷雾,这是纪律要求,也是职责所在。(见习记者 刘志月 整理)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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