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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才能镇住涉污者

2013年10月23日 15:3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专家认为,“按日计罚”是很大的突破,将有利于遏制环境污染,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环保法修订案草案着力强化的一个主题,实行“按日计罚”,体现了加大处罚力度的立法意图。按照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对那些年产值动辄多少个亿的“污染大户”来说,罚款100万元简直就是“挠痒痒”,他们宁可每年交几百万元罚款“买”来排污的资格,也不愿按照法律的规定购置和运行治污设备,因为那样意味着要花更多的钱,并且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要改变企业“宁可被罚也不治污”的不正常局面,惟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幅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促使企业转变观念和行为,自觉选择“愿治污不愿被罚”。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在这次环保修法的其他内容中也有所体现。草案规定,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责令停业、关闭、恢复原状等措施,对企业事业单位是致命的处罚,草案明确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可以实施这些处罚,赋予了他们更硬的执法权和更大的“打击力”,这将有助于加大对涉污企事业单位的震慑。

  草案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常常只是对造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处以罚款、停业、关闭等,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未受到处罚。这显然不利于严格问责追究,难以对有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形成应有的威慑。此次草案进一步明确,对造成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就追究涉污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的“污染环境罪”,以及追究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行使环保监管职责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失职罪”,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以使环保法追究刑责的规定,不但可以用于惩处“生产者犯罪”,还可以用于惩处“监管者犯罪”。

  此次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规定环评机构弄虚作假也要受罚。环评机构受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项目能否立项审核、能否开工建设等具有决定性影响,所以,环评机构如果造假,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须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加大对环评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连带”一起,将产生直接而强烈的震慑效应。

  扩大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是环保法修订案草案的又一个亮点。草案二审稿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被赋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惟一主体”的资格,受到舆论的广泛质疑。此次三审稿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但有专家证实,目前符合“五年”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这两大条件的,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扩大诉讼主体范围非常有限。环保法修订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使环境公益诉讼提起更容易。(潘洪其)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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