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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改嫁多年去世 儿女为分财产与后爸对薄公堂

2013年11月01日 09:20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父亲死后母亲改嫁,儿子寄养在亲戚家,多年后母亲去世,儿子要求继承母亲遗产时,与“后爸”及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意见出现分歧,双方最后对簿公堂。

  父死母再嫁 儿女寄养亲戚家

  肖鸣、王健是肖梅与前夫王东所生子女。王东死后,肖梅与朱刚结婚(再婚)。由于组建了新家庭,肖梅将肖鸣、王健寄养在亲戚家,此时肖鸣仅一岁多。自此,肖鸣、王健就一直在亲戚家生活至成年。肖梅与朱刚结婚后,生育一女一子朱婷、朱琴。

  2001年4月,肖梅与朱刚通过房改方式取得坐落于东湖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肖梅名下。2004年5月,肖梅与朱琴共同购买高新开发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肖梅与朱琴名下。2013年4月28日,肖梅死亡。肖梅死亡前,朱刚、朱婷、朱琴一直与肖梅共同生活,肖梅生病住院期间,一直由朱刚、朱婷、朱琴履行扶养义务。肖梅死亡后,新旧家庭成员就遗产分割问题不果,于是诉至法院。

  母死分遗产 子女对簿公堂

  庭审中,被告朱刚等人辩称,原告肖鸣、王健所继承的肖梅的遗产,其中有大部分财产不属于肖梅,原告无权继承该部分财产。另外,肖鸣、王健虽是肖梅亲生子女,但没有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他们无权继承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是肖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均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被告按照1:2的比例分配遗产。判决登记在肖梅名下的坐落于东湖区的房屋为被告朱刚、朱婷、朱琴共有;登记在肖梅及朱琴名下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的房屋归朱刚、朱琴共有;被告朱刚、朱婷、朱琴支付原告肖鸣、王健房屋折价款、银行存款及抚恤金合计254762.96元。(刘媛 徐荣根 记者 汪清林 实习生 孟洁)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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