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专家解读新消保法: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视情况定"

2013年11月01日 16:2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新修改的消保法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广大网友关心和热议的话题。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够得上“严重精神损害”呢?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和理解。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搜身、搜包、搜查,有的人不在意,有的人可能就很在意。有严重损害才有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又很难举证自己是严重精神损害,所以经营者搜查身体这个条文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只要经营者搜身了,那就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一旦搜身到一定的程度,赔偿的数额要通过双方协商。”

  造成精神损害如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认为,受害人说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失,法官要凭经验判断,如果当事人死亡了,对家人肯定是严重的精神损失,如果要求赔偿其他的精神损失,比如说住院了,那就要有医院的证明。如果说是身体有问题,比如高血压,也要有医院的证明。如果是精神恍惚,不能正常上班,那么要有单位的证明。

  张进先说,实践中有客观标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当地的收入水平,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支付能力等,涉及程度的,要通过双方协商确定。记者袁晗 实习生王帅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