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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失信名单威慑效果明显 自动履行增加

2013年11月05日 11: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1月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指出,《规定》出台以来,特别是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以来,威慑效果明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比例上升,制度实施引发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孙军工通报了全国法院公布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情况。

  孙军工指出,《规定》出台以来,特别是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以来,制度实施引发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威慑效果明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比例上升。自《规定》出台至今,全国法院共有1045名被执行人慑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的威慑作用,配合执行法院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据北京、广东、广西、河南等地法院统计,大概有20%左右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或者主动找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协商还款事宜。这充分显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通过发挥威慑功能,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积极作用。

  二是实现信息共享,预防金融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已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已将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信用评级系统。众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核时,通过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具有失信情形的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及其他融资形式,以规避金融信贷风险。这些措施相应地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融资渠道,对其产生了显著的限制和惩戒作用。

  三是融入公众生活,规避交易风险。很多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时,均事先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查询,确认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失信情形,将此作为是否与其交易的重要参照和考量,以此降低交易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象存在失信情形的,可避免与其交易或要求其提供更多担保。

  四是纳入行政管理考量范畴,提高管理科学性。《规定》出台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正着手制定相关规范,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量和参照,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完善行政管理职能。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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