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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中国籍渔船外籍船员不超总人数30%

2013年11月06日 17: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1月6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农业部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外国籍船员不得担任驾驶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人数不得超过船员总数的30%。

  《意见稿》规定,渔业船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船上工作。在远洋渔船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意见稿》指出,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20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意见稿》明确,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确需由外国籍公民担任的,应当持有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中国依法取得就业许可,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外国籍船员不得担任驾驶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人数不得超过船员总数的30%。

  《意见稿》要求,船长在依法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承担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等职责。

  《意见稿》还规定,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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