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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卡被克隆盗取一月才发现 被判担五成责任

2013年11月08日 09:5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一储户被他人使用克隆的银行卡在异地ATM机先后转账和取款共16次,金额近10万元,而储户没有及时发现,发现存款被盗取后,储户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储户各担50%责任。

  案情:

  被异地取款近10万元

  李某在珠海市某银行开设了储蓄账户和借记卡,用于经营消费。今年7月29日,李某到银行打印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发现自今年6月14日至7月22日期间被他人在北京、山东日照市等地的柜员机上取走96090元。而李某在此期间从未持该卡取款,卡和存折一直由李某和丈夫保管。

  9月,李某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96090元。李某认为,商业银行对于其推出的自助银行以及自助柜员机交易工具,具有防范犯罪、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保障义务,储户存款被他人使用非法手段取走,对其损失银行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方面辩称,李某起诉涉及的款项被陆续支取持续一个多月的时间,且取款的时间均在白天,与普通的犯罪分子盗取银行卡资金的案件存在明显的区别。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款项并非其本人所支取,公安机关对本案所诉交易是否系他人盗取、李某财产是否受到损失都没有认定,李某也并无证据证明其存款被他人盗取。

  银行还认为,银行卡即使存在资金损失,也是因李某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不慎,被他人伪造,损失应由李某承担。

  判决:

  认定涉案资金系被盗取

  香洲区法院认为,涉案交易均是在一日内大量转账和取款,且交易均发生在北京或日照等,并非持卡人经常居住地,较符合伪卡交易的特点。虽然案件仍需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但以上事实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涉案资金系被他人盗取。

  法院同时认为,银行掌握或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故银行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而另一方面,李某未妥善保管密码,也是导致钱财损失的原因之一,李某对这一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酌定银行和李某应分别对李某的银行卡存款损失承担50%的责任。(记者 陈治家 通讯员 庞博 郭普东 法任)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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