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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医生辞职医院讨要培训费 法院判医生不赔

2013年11月11日 15:26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单位都要提供这样那样的培训机会。一名骨干医生辞职后,就被原聘用的医院以工作期间提供了培训机会要求退还培训费而告上法庭。昨日重庆晚报记者获悉,江北区法院认为该培训属于职业培训,医院有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判决劳动者不需要赔钱。

  医院索赔38月培训费

  据了解,李某曾是我市一家知名民营医院肛肠科骨干。但在李某辞职后,医院却将他起诉到法院,索赔一笔培训费。

  该医院律师称,李某在2008年3月和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1月又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由医院对李某进行为期3至5年的中级技术职称培训,医院每月向培训导师支付1000元培训费。补充条款还约定,如果李某提前解除合同,应按获得技术职称和已实施培训计划,向医院退还全部培训费。

  院方称,李某合同期是2016年截止,但在2012年2月李某就提出辞职。他们为李某提供了38.5个月培训,为此起诉索赔3.85万元。

  日常工作指导不是培训

  李某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陶百新称,李某入职该院前就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医院并没有为李某提供专业专项培训。医院提交的培训协议,是指医院指定科室负责人对李某进行培训。实际上,这仅仅是科室负责人对下属医护人员进行日常工作指导,这是科室负责人应该履行的正常管理职能。

  陶百新还称,医院口口声声说支付了培训费,但却拿不出支付证明。科室负责人并没有单独给李某辅导培训。

  法院判职业培训不需赔

  法院认为,要审理清楚此案,需要弄清医院对李某提供的是专业培训还是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这种培训需要用人单位提取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不需要赔偿。而专向培训是指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其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

  法院认为,医院虽然签订了名为专业培训的协议,但具体约定的培训内容却是职业培训项目。并没有提供外出进修之类的专业培训。而且医院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向科室主任支付了培训费用。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医院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判决后,双方都未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辞职时培训费

  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

  劳动者离职时,培训费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

  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协会委员钟祥伟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产生的费用应该赔。比如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进修培训,委托第三方单位如高校定向培训等,都属于专向培训。而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都要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要求劳动者在培训结束后为用人单位服务一定年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钟祥伟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专项协议时,须充分考虑能否遵守协议,违约后自己能否承担。劳动者也可以不同意约定服务期限的专项培训。只有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外派专项培训,才能要求劳动者违约赔偿。

  钟祥伟还称,对于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培训或参加会议,一般外派学习的不赔。因为一般的外派学习,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专项培训。(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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