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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朝别人胸部开枪 伤者经抢救保住性命

2013年11月13日 11:00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伤者经紧急抢救保住性命;省一中院昨在万宁审理此案,行凶男子涉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拘禁罪

  家住万宁市万城镇群庄村委会白沙坡村的25岁男子顾某浩因与他人有矛盾,在今年春节前夕一次喝喜酒后,取出藏在家中的钢管枪,开着轿车到村头小卖部寻找同村27岁男子顾某科,并朝对方胸部打了一枪。顾某科经紧急抢救捡回了一条命。昨日,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万宁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检方指控顾某浩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拘禁罪,顾某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50多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未当庭作出判决。

  酒后行凶

  男子因琐事朝别人胸部开枪

  据了解,顾某浩因挖土方一事曾与顾某科及其亲属闹过矛盾。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2月4日18时许,顾某浩在同学家喝喜酒时,因对顾某科的行为不满,酒席散后,顾某浩回家拿出一把事先存放好的自制钢管枪,开车到村里的小卖部找到顾某科。顾某浩持枪朝顾某科的胸部打了一枪,顾某科中枪后倒地不起。顾某科鲜血直流,昏迷不醒。顾某浩在开完第一枪后,又装好弹药朝天开了第二枪,随后自己驾车迅速逃离现场。

  万宁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此前向记者介绍,该案发生后,该局立即派出警力介入调查。迫于警方压力,顾某浩在2月5日凌晨投案,2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紧急抢救

  伤者伤情严重,经治疗保住命

  “我儿子顾某科在送往海口的医院抢救时,路上休克三次,一开始都以为人没救了。” 顾某科的父亲顾某平昨日介绍,一开始顾某科在万宁市人民医院抢救近两个小时,因病情危重不得不立即转院。急救车紧急将顾某科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途中顾某科反复休克,让全家人直冒冷汗。手术的三个小时,对顾某科全家是漫长的。直到2月5日凌晨3时许,手术终于完成了。顾某科的肺叶被子弹击穿,医生在他胸肺部取出了钢弹,子弹穿过肺叶后,贴在后背肉里。顾某科在重症科监护室治疗10多天才脱离危险。

  “顾某浩在村里很霸道,村民谁都不敢惹他。”村民顾先生介绍,顾某浩多次拿着自己私藏的枪在坡地练枪,大家看到了都很怕他。

  案发起因

  因挖土方产生矛盾怀恨在心

  据了解,顾某浩比顾某科小2岁,两人同住白沙坡村,此前两人曾闹过矛盾。

  “2012年4月,顾某科和朋友挖了一堆土方,顾某浩等人未经同意将土方卖掉。为此双方发生不快。后顾某浩一方将数千元还给顾某科等人,但对顾某科一方怀恨在心。

  “案发当日,我去参加婚宴,顾某浩也到场,席间,顾某浩等人叫我过去陪他们喝酒,我对他们说不会喝酒,我现在有事也没空,只能喝一杯。”顾某科称,当时在酒桌上他敬了对方一杯酒便离开了。

  顾某科称,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顾某浩借着酒劲驾驶一辆小汽车开往村里的小卖部,对方拿出枪对着他胸部开了一枪。

  案发后,顾某浩家属代其赔偿顾某科2万元治疗费。

  今年10月,顾某科向海南一中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顾某浩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50万多元。顾某科认为,顾某浩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持枪对着他的要害部位开枪,对方主观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

  持枪行凶男子

  涉嫌三大罪状

  据了解,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浩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和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罪,先后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万宁市人民检察院随后转至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期间,此案两次退回万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万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3年5月和7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今年10月,省检一分院向省第一中院提起公诉。

  昨日上午,出庭的检察员宣读了起诉书。检方认为,被告人顾某浩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枪支,且因琐事持枪故意杀人未遂,致一人重伤;顾某浩还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故意伤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记者注意到,被告人顾某浩当庭并未发表过多观点,其认为作案所用枪支是自己在外面捡来的。顾某浩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他只是想教训对方,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直击

  凶手辩称不构成杀人罪

  省检察院一分院检察员当庭诉称,经法医鉴定,顾某科的损伤属重伤。送检的枪型物品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案案发前,有村民称,“顾某浩有一张医疗机构开具的精神病证明,在村里谁都不敢惹他。”

  据了解,办案机关曾委托专业机构对顾某浩进行相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进而确定顾某浩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庭审中,检方出示了两份司法鉴定。第一份在海南进行的涉案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顾某浩持枪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随后,在广东某鉴定机构进行了第二次司法鉴定,结果与之前的鉴定结果一致。

  在昨日庭审中,顾某浩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申请法院另行委托有关机构,对顾某浩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再进行相关鉴定。审判人员表示,该申请将在合议庭审议后再作答复。

  在昨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相关焦点问题就行了激烈交锋。顾某浩的辩护人认为,根据入院记录中的有关呼吸频率,顾某科的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是准确的。另外,顾某浩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庭上,关于本案被告人顾某浩持枪射击被害人顾某科的行为,检方认为被告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应根据作案经过、枪击部位等多方面进行考量。而顾某浩及其辩护人则认为,顾某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供述认为枪支所使用的钢珠打不死人。

  关于顾某科所受伤害程度方面,存在两份司法鉴定。由万宁公安机关作出的鉴定认为,顾某科的伤情构成轻伤。而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则认为,被害人在被枪击后的伤情已构成重伤。检方认可第二份鉴定,而辩方坚持第一份鉴定。

  案外有案

  凶手曾经非法拘禁他人

  检方指控称,2012年2月26日10时许,被害人黄某良看见顾某浩等人在万宁市北坡后山岭开采挖土方,便打电话告诉后山坡村委会干部黄某。顾某浩发现后,伙同一名男青年开车将黄某良押至白沙坡村,并用绳子将其捆绑在椰子树上。顾某浩的哥哥赶到后打了黄某良两巴掌。不久,民警将黄某良带离现场。

  昨日上午,控辩双方还就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进行辩护。辩方认为,顾某浩被控将他人绑在椰子树上,7位证人中,有两人是相关利害关系人,相关证言法院应不予采纳。检方则认为,证人即使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但不能当然否认所有证人证言,相关证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又能互相印证,同样具有证明力。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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