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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七成猥亵儿童案是熟人所为 留守儿童受害比例高

2013年11月15日 13:25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发布,强调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

  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我省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呈现出一些特点。法官介绍,未成年被性侵案多是熟人在上下学途中等隐蔽场所所为。另外,由于性保护教育不到位等原因,一些儿童被侵害后不敢发声,不少案件是父母帮孩子洗澡时,发现身体有异样才报了警。

  留守儿童受害比例较高

  近年来,我省各地性侵幼女案件时有发生,以猥亵儿童案为例,201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猥亵儿童案件近百件;2012年上升约三成;今年1-9月份受理此类案件近百件。

  据省内一市法院统计,1至8月份,该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罪有15人,猥亵儿童罪有5人。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年龄集中在4岁至17岁之间,14岁以下的多为女性。案件常发于校园、网吧及周边、上下学途中、家中等隐蔽场所,监护人缺失的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遭受此类犯罪的比率较高。

  以2012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为例,2005年至2011年间,某村村民华某先后针对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奸淫行为12起,奸淫20人,既遂9人,未遂11人。被害幼女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只有7岁。其作案地点多选择在农村学校周边、学生上下学途中。在农村,孩子上下学少有家长接送,犯罪分子正是盯住了这个空子。

  熟人犯罪多次施害严重

  从罪犯情况看,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人涉及到诸多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群体。2012年至今年5月,猥亵儿童罪的罪犯中,农民占全部罪犯的51.8%;无业人员占20.1%。

  我省某市中院统计显示,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人全部是农村籍,其中未成年人7名,成年人13名,均是中学文化程度以下学历。

  这类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引起舆论强烈关注,我省个别地区也存在这一现象,如我省某市2008年曾有一名老师强奸了7名女生,女生大多在七八岁,最终,这名罪犯被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强奸未成年人和猥亵儿童犯罪,主要是熟人犯罪,多次施害严重。猥亵儿童案件中,七成以上是熟人作案,不少是被害人的远亲,利用夏天女孩穿着较少、无人监护的条件,在自己住所附近实施犯罪。

  有些案件起于网络交友

  此类案件发生与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弱有很大关系,“受害儿童年龄小,没有防备心理,容易受到哄骗。”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谢萍分析说。在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华某几乎每次作案前都是先与女生搭讪,比如问“这是谁家的树”、“谁踩了我家的麦子”,套近乎后实施犯罪。

  还有些此类犯罪起于早恋、网络聊天交友等方式,被告人与被害人先进行交往,从而实施强奸犯罪。

  家庭和学校的性保护教育滞后、监管不力也是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很多儿童没有这方面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差,遇到这类事情产生恐惧,加上生理知识缺乏,被侵害后出于羞愧不敢跟家长和老师说。”谢萍介绍,不少案件是父母帮助受害儿童洗澡时,发现身体有异样才报了警。

  “这类犯罪往往伴有恐吓、诱骗,犯罪过程中可能伴有暴力。”谢萍分析,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力度,提醒孩子谨慎对待陌生人,即使在与犯罪分子面对面时,也要随机应变,想办法逃脱。(记者 马云云)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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