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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摔童案二审开庭 韩磊称当时说“摔你车去”

2013年11月20日 10:3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时间: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地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今天(1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大兴区摔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这一次,上诉人韩磊仍坚称不知道自己所摔的是孩子。在此之前,韩磊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天9时30分,上诉人韩磊身着“号服”走进法庭。进门后,他朝旁听席上的朋友点了点头,该案原审被告人李明也被一同带入法庭。一审中,李明因犯窝藏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宣判后,李明并未上诉。

  今年7月23日20时许,韩磊、李明驾车至大兴区,因为停车问题与李女士发生争执。随后,韩磊将李女士的女儿孙某从婴儿车内抓起摔在地上,李明当场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7月26日,被摔女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我确实不知道车里有孩子。”庭审伊始,韩磊再一次解释。

  同时,韩磊表示一审看过录像后,他又回忆出一些细节来,如在现场时他并不知道所摔的“东西”是个孩子,这个内容是在离开现场以后打了几个电话从朋友那里得知的。同时,他还记得自己在跑向婴儿车的时候跑偏了,为了泄愤说了一句“我摔你车去”。

  庭审中,还原纠纷经过的录像再次成为双方争议焦点。10时20分,法庭又一次播放了案发现场的录像。公诉机关将这个不到2分钟的录像分6次暂停,分别说明了李明驾驶的车辆右侧有婴儿车、现场灯光能看见孩子、韩磊下车跟李女士争执并发生撕扯、婴儿车滑行、韩磊举起孩子摔向地下等行为。而韩磊的辩护律师则将该视频以秒为单位,用文字分解成了29个细节,这其中包括55分32秒,韩磊冲到婴儿车右前方,33秒这一瞬间,婴儿车掉到半空,后掉到地上还弹了起来。辩护律师认为,在这样短的2秒内,韩磊完全有可能作出错误的推定。

  对此,公诉机关提出两份新的证人证言,这两人在证言中均表示,听到韩磊在冲向婴儿车前,说了句什么“孩子不孩子”的话。公诉人认为,这句话可以表明,韩磊在冲到婴儿车前,知道车内坐着的是孩子。但辩护律师则提出两名证人中,有一人没能辨认出韩磊,另一份证言则成为孤证,价值不大。

  除此之外,一审时韩磊口中的“购物车”也成为本次庭审争议的另一焦点。其辩护律师提出,一审法院认定韩磊所称的购物车,是特指超市用的金属网状的购物车,但事实上韩磊所说的购物车,是泛指用来装菜的小推车,且韩磊在公安预审时一直说的也都是小推车。同时,辩护律师还在10天前,去发案地附近的超市,将群众用小推车、婴儿车装载食品和货物的行为拍照和录像。“所以,作为社会公众的一般经验常识,婴儿车内坐有婴儿的推定是不可靠的。”律师表示。

  而对于事发地点当时的光线良好、可以清楚辨认出婴儿车内坐着一个孩子的推定,辩护律师也提出反证:另一被告人李明在现场活动了40多秒并参与劝架的前提下,还是有多名证人表示没有看到司机下车,所以光线好并不能作为韩磊能够看到孩子的定罪依据。“韩磊的行为是对侵犯对象发生的错误认识,本案是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而不是故意杀人案件。”辩护律师说。

  对此,公诉机关指出,首先用婴儿车装物品的现象是个别的,不能说明问题;同时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嘴里说出“孩子不孩子”后又实施摔举的动作,对死亡结果是应该有预见的;孩子是头部着地,说明韩磊作案手段的危险系数很高,存在恶意;作案后,韩磊没有任何补救措施,而是选择了立即逃离现场。综合上述,公诉机关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虽然无心造成孩子死亡,但毕竟是我造成这样的结局,这真的是我自己都无法面对和接受的,我一直祈求能见到孩子家人,当面道歉,我也一定积极赔偿。”庭审最后,韩磊说。(记者黄洁)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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