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国务院法制办:抄袭应急预案最高或罚三万

2013年11月20日 13:47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稿规定,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或抄袭其他单位应急预案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生产经营单位最高将面临3万元的罚款。

  修订稿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指导,但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审前,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通过桌面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记者 张璐)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