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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路边停靠被追尾 未开后灯被判担责两成

2013年11月20日 14: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2009年9月的一个深夜,张女士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临时停靠在路边时,被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致使陈某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张某对原告陈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47553.92元。

  2009年9月4日晚10时许,张女士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临时停放在路边,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经过此地时,其车辆右前部与张女士电动三轮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右胫腓骨中段、右股骨干骨折,治疗后遗有右髋关节、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交巡警部门认定,陈某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采取措施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女士驾驶未经登记、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开启后位灯,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事后,为赔偿事宜,陈某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巡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所驾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开启后位灯,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被告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静止状态,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张某承担20%赔偿责任,合计47553.92元。

  张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南通中院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韩兴娟提醒,车主在路边停车时,要注意将车紧靠道路右侧停放,且不留让摩托车、自行车能通过的空间,如是夜间停车还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以免发生追尾、剐蹭等事故。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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