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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少年率11人团伙抢劫贩毒 犯五宗罪被判无期

2013年11月28日 15:01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广东省韶关市的一名18岁少年领着其他10名青少年,组成犯罪团伙,在当地为非作歹,涉嫌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盗窃、贩卖毒品等五宗罪。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该团伙18岁的主犯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潘光优、潘某、罗某、李某、朱某臣等11人纠集在一起,以李天景汽车被他人砸坏为由,持铁棍、砍刀等工具,在新丰县城围砍被害人陈某、罗某,造成陈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某受轻伤。

  在2012年7月8日至8月9日间,潘光优等人时分时合,分别在龙门县、新丰县、从化市等地先后8次实施抢劫。

  2012年7月13日4时和8时许,潘光优等人在新丰县城西路、人民西路持铁棍、砍刀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冯某的日产蓝鸟风神二代小轿车和麻将店大门及店内的物品砸烂。

  此外,2012年6月8日、7月4日、8月9日,潘光优等人先后窜到从化市的龙新横街、旺城大道、宝城路十巷和龙门县平陵镇等地实施盗窃犯罪,共盗得本田、羊城、三菱小轿车5辆,价值人民币5万元。

  2012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潘光优后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叶某等人。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K粉42包,净重393.1克,经检验均含氯胺酮成份;查获褐色液体四瓶46ml,经检验含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成份。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光优无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此外,同案的10名被告人被分处20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汪次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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