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房东卖掉房子后仍"蜗居"楼顶 因侵权被判搬离

2013年12月02日 10:15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柳江县一房东将一栋5层楼房按不同楼层分两次卖给3名买家,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均办理完毕后,仍“蜗居”楼顶不肯搬离,最终被新房主起诉。日前,柳江县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原房东因涉及侵权,被判决将楼顶腾空,由3名新房主共同管理和使用。

  男子刘某在拉堡镇有一栋5层楼房,2009年1月7日,他把第一、二层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周、李付清购房款后,办理了房产及土地转让手续。今年4月27日,刘某又将该栋楼的第三、四、五层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余某,并约定楼顶给余某使用,其他人不得使用。7月15日,余某交清了购房款,刘某出具了收条,并承诺在一个月内搬出房屋。7月18日,刘某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户到余某名下。此后,他虽然搬出第三、四、五层房屋,但仍住在楼顶的临时棚屋内。

  余某认为,楼顶使用权依附于房屋的使用权,刘某继续居住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腾空并搬离楼顶。10月26日,周某、李某申请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楼顶应由余某和他们二人共同管理、使用。

  柳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将其楼房出卖给他人,丧失了对该栋楼房的产权,却仍居住在楼顶,已侵犯了3名新房主的合法权利。同时,楼顶只给余某使用的约定,侵害了周某、李某的合法权益,属无效条款。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