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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卡不离身14万元被取走 未证明他人用伪卡败诉

2013年12月02日 16:00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持卡人不能证明他人用“伪卡”状告银行败诉

  短短两天时间,银行卡里面存的14万元竟然莫名被他人取走,储户认为他所持银行卡从未离身,一定是卡被人克隆,银行理应担责,于是将开户银行告上法院。

  银行卡中14万元被盗取

  2010年4月2日,王玮在用他的银行卡交纳购房款时,竟发现该卡被提示输入密码错误,无法操作,王玮认为该卡的密码已被修改,于是便到他所开户的中国某银行海口琼山支行营业部查询,经打印历史明细清单显示,王玮曾在2010年3月25日使用该卡在柜台取款49999元,当时卡内还有299141元的余额。

  然而,让王玮惊讶的是,该清单上显示,短短两天时间,王玮的账户内多次被他人转账和取现共14万元。

  储户称卡未离身遭克隆

  辛苦赚来的购房款竟然莫名其妙落入他人的口袋,心急如焚的王玮赶忙向警方报案,但由于该案一直未侦破,王玮只好向琼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银行海口琼 山支行营业部赔偿存款损失。

  王玮表示,2005年9月1日,他在该银行营业部处开户借记卡,主要用于储蓄。2010年4月2日,他拿着卡交纳购房款,却被告知该卡密码已被更改,无法操作。王玮说,这张银行卡,一直以来都是他自己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从未离身。

  对于卡中钱款被盗用,王玮认为,该卡的开户行应该担责。他说,他在中国某银行海口琼山支行营业部开户存款,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现因该行没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导致王玮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因此,王玮诉至法院,希望该行赔偿其存款损失14万元及利息。

  银行称持卡人管卡不善

  中国某银行海口支行则认为,王玮持借记卡,于2010年4月1日和2日两天,通过密码验证的方式,在海口转账和取现合计14万元,目前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转账和取现的行为是由“伪卡”实现支付。

  该银行还表示,取款密码都由客户本人设定,其他人无法知晓,客户应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若发生密码泄露的情况,只可能是客户本人主动透露给他人或者是由于自身使用过程中没有尽到小心谨慎的义务而被他人获取。此外,根据王玮在该行办理借记卡时承诺遵守的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未证明他人

  用伪卡败诉

  琼山法院认为,王玮和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银行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但储户亦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反相应义务,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此外,王玮如果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必须能证明他人使用了伪卡,但他并没有证明他人使用的是伪卡。其次,密码是王玮设定,银行工作人员是不知道的,王玮有保密的义务,除非,王玮有证据证明是银行过错导致密码被泄露,否则王玮应对他人获取其密码造成损失承担责任。因此,王玮既不能证明他人使用伪卡,又不能证明密码泄露是银行的过错所致,所以王玮不能要求其开户行承担责任。

  9月11日,琼山法院驳回了王玮的诉讼请求。对此,王玮也表示不再上诉。□本报记者 谈星余 通讯员袁艺畅/文 陈元才/图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银行卡密码保护应得当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银行卡纠纷民事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银行卡盗取、盗刷类案件已成为银行和储户间涉诉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针对他人使用伪卡盗取盗刷存款的情况,原则上应按持卡人、银行的过错大小来划分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各当事人在银行卡交易中的地位、控制风险的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进行风险责任分配,最大限度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法官提醒,持卡人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需注意以下三点:首先,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密码,在POS机、ATM机甚至是银行柜台前输入密码时都应进行遮挡,密码保护得当,即减少了50%的风险。其次,开短信提醒功能,以便及早发现被盗刷的情况,及时挂失减少损失。最后,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特别是异地刷卡的,不但要收集卡被盗刷时持卡人不在该地的证据,还要及时保全能够证明持卡人与真卡未分离的证据。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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