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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因“维稳”压力办错案也须追责

2013年12月02日 16:06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此次《意见》最具亮点的:一是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二是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体现了法院系统解剖自身的勇气与胆识。

  维稳需要是地方党政官员干涉司法的最重要的理由,“维稳”干涉审判的形式往往表现为地方党政官员批条子、政法委开协调会和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而法院往往屈从于“维稳”压力,就在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最高法院在《意见》中提出了坚决抵制以“维稳”等名义干涉审判,点出了死穴,但是,只是提出要求还是不够的,因为,要求归要求,各地法院能否照实执行仍然是另外一回事。因此,首先,必须赋予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来监督法院的公正审判,比如发现因为“维稳”、闹访等因素而政法委进行了协调的案件,或者发现法院参与公检一起联合办案的案件,被告人可以以此作为程序违法的理由进行上诉,上级法院应当发回重审或者进行改判;同时,因为“维稳”等法外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法官的责任。

  此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快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省以下统一管理的步伐,尽快落实中央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措施,让地方法院不再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杨涛)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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