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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时隐瞒房屋里曾有人自杀 买方打官司成功退房

2013年12月02日 16:19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看中一套房子,交了定金,宁波的姜女士在为即将搬入新居而高兴。然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姜女士才得知卖方张先生的母亲曾在这套房屋中跳楼自杀。

  姜女士心里蛮不是滋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及房屋信息披露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定金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买方:卖方存在欺诈

  2013年8月10日,姜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与张先生、刘女士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向他们购买了宁波鄞州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为140万元,并支付购房定金6万元。

  没多久,姜女士从朋友那儿得知,在2011年底,张先生的母亲在这套房子里跳楼自杀。

  这下,姜女士不肯买这个房子了,但是张先生却坚持要卖房子,于是,姜女士将张先生夫妇告上了鄞州法院。

  姜女士认为,双方曾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张先生和刘女士确认“对出售的房屋未隐瞒任何重大瑕疵”。合同签订之前,姜女士曾向张先生夫妇询问他们的家庭状况,张先生隐瞒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事实,且称母亲在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而张先生认为,媒体曾报道了涉案房屋发生坠楼事件的新闻,姜女士应该对此有所了解。因坠楼自杀者是张先生的母亲,他内心受到很大创伤,此事属于张先生的隐私,因此对姜女士没有告知义务。

  张先生和刘女士认为,他们出售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不影响实际居住。姜女士忌讳购买的房屋曾有人坠楼,是因为迷信而造成的心理障碍,不能据此推翻合同。

  法院:卖方应履行

  房屋信息披露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一般交易习惯,房屋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且会造成房屋正常流通受阻以及房屋价值贬损的后果。因此,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案中,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对姜女士是否愿意与张先生夫妇交易以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有重大影响,张先生夫妇负有如实予以披露的义务。

  张先生夫妇明知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但在与姜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这一重要信息,且谎称被告张先生的母亲在世,由此可以看出,张先生夫妇具有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未履行重要信息披露义务,是导致合同被撤销的原因,具有过错,应返还姜女士6万元购房定金,并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通讯员 尹璇 本报记者 王晨辉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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