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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再审量刑成焦点 未当庭宣判

2013年12月04日 10:51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昨日(3日)在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不公开再审,撤销一审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由于原告、被告之前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所以此次庭审将审理此案的刑事部分,量刑尺度成为判决的焦点。再审结束后,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公开宣判。

  昨日上午,小雨淅沥,大关县法院对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如期举行再次开庭审理。

  在法院外面人群的一阵阵嘘声和骂声中,被告人郭玉驰出庭受审,社会关注热度再次升温,吸引了数十家媒体前来关注,法院外面挤站着众多密切关注该案最新进展的各界群众。

  由于涉及未成年人,大关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在原、被告双方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即由被告人郭玉驰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5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此次再审只审理该强奸案刑事部分。

  据知情人透露,此次再审长达两个多小时,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成为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

  “被告人郭玉驰身为国家干部,有预谋地将受害人强行掳至家中实施奸淫,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用卫生纸将受害人的嘴堵住,以防止受害人哭闹。两次抱走受害人,在其无反抗能力的前提下实施奸淫,情节十分恶劣,应从重从严处罚。如果是判处被告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将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庭审中,受害人小玉(化名)代理人、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今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玉驰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此,被告方并未出示任何新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在作案时喝了酒,且并未对受害人造成较大伤害,不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一审判决遭受害人坚决反对

  今年8月24日晚9时30分,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于酒后将未满4岁的幼女小玉(化名)抱至家中实施猥亵,导致小玉下体破裂。8月24日22时08分,大关县公安局翠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8月25日,郭玉驰因涉嫌强奸罪,被大关警方刑事拘留。同日,大关县委对其做出停职处理决定。

  8月28日,大关县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郭玉驰。

  8月29日,大关县委对其做出免职处理。

  9月24日,大关县法院对被告人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月30日,受害人小玉的母亲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当天,她还以女儿的身份在网络上发帖,呼吁网民关注此事。

  10月8日,针对小玉母亲提出的抗诉请求,大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答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该一审判决立即遭到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坚决反对。

  昭通市检察院受理申诉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大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向昭通中院提出抗诉;昭通中院依法受理此案民事部分的上诉,并于10月17日决定,将郭玉驰强奸幼女案刑事部分指令大关县法院再审,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并要求大关县法院合并审理。

  10月25日,大关县法院就民事部分组织调解,双方达成民事和解,郭玉驰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5万元,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状。

  春城晚报 记者 申时勋 易科彦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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