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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出台首个网络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

2013年12月09日 09:5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利用计算机攻击他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盗取虚拟货币如何作价,网上代购涉嫌走私应按照多少金额定罪?长期以来,此类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均面临涉案物品作价无规范可依的局面,给惩治犯罪带来诸多不便。昨日,东莞市物价局率先出台全国首个网络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将大大方便司法机关量刑定罪及受害人追回损失赔偿。

  网络代购走私金额按本地市场零售价计价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现象在东莞呈高发多发态势,且危害性越来越大。东莞此次出台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网络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主要根据网络犯罪特点,将涉及的物品类别分为故意破坏、网络盗窃走私诈骗、网上毁损商誉和网络非法经营四大类,各类别物品都有明确的作价方式,可对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作出准确的价格认定。

  据介绍,在上述四大类网络犯罪案件中,包括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导致计算机和软件程序损毁等在内的故意破坏类案件和网络非法经营类案件占比最多。基于这一现实情况,《规范》规定,黑客利用计算机病毒,在线传播或袭击他人网站、计算机或软件程序,将以完全修复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如无法修复的,以现时价格重新建设或购置所产生的费用计算。

  对于目前较隐蔽的通过网络营销或代购方式进行走私物品的,《规范》规定走私数额将按本地区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如国内市场没有销售的,按该物品拟进口加同类物品的相关税费计算,如在国内生产但仅在国外市场销售的,按国内离岸价格加同类物品的相关税费计算。

  网络造谣按商誉受损程度认定

  除了目前常见的案件类型,此次出台的《规范》还根据国内外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超前性针对盗窃虚拟财产、网络造谣等尚未在东莞发生的案件类型制定作价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

  其中,《规范》明确,对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装备等)的,将借鉴韩国的虚拟环境管理者强制协助现实秩序管理制度,由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根据同样游戏水平的游戏者,获得此游戏装备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对通过微博、微信、博客等网络渠道诋毁他人商誉、造成他人商誉受损,影响企业效益的,采取先计算因网络诋毁导致企业所有者经营利润变化,再计算利润变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价值减损部分即为商业受损的价格。

  与此同时,针对非法经营类犯罪活动从实体向虚拟转移的趋势,《规范》对网上非法经营物品的犯罪数额认定同样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属于网上非法传销物品的,以传销物品的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传销物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无法查明实际价格的,以成本法计算;凡属于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有查获实际销售价格的,按查获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无实际销售价格但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也无标价的,按被假冒注册商标物品(正品)的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而对于通过网络或电视媒体进行以次充好或虚高价格等达到诈骗目的的,以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犯罪数额。

  ■网络犯罪涉及的物品类别分为

  □故意破坏

  □网络盗窃走私诈骗

  □网上毁损商誉

  □网络非法经营

  ■黑客在线传播病毒或袭击他人网站、计算机或软件程序

  将以完全修复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如无法修复的,以现时价格重新建设或购置所产生的费用计算。

  ■通过网络营销或代购方式走私物品

  按本地区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如国内市场没有销售的,按该物品拟进口加同类物品的相关税费计算(记者/黄少宏 见习记者/靳延明)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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