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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无证驾驶出事故 小伙顶替骗保被判刑

2013年12月12日 15: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惠安12月12日电 (洪耀宾)朋友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为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出于“义气”,惠安小伙王某鸿顶替骗得万余元保险赔偿。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12日透露,该院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王某鸿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现年21岁的王某鸿,家住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去年7月24日,他与朋友朱某经人介绍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林某的汽车租赁行,用他的驾驶证登记向林某租赁一部小轿车。第二天上午,朱某驾驶该车在惠安县黄塘镇高速公路惠安出口附近路段与一辆土方车发生碰擦,致使该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车主林某和王某鸿先后到达现场。当林某了解到朱某系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为能获得保险赔偿,便指使王某鸿顶替朱某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威胁其说“租车时用的是你的证件,如果保险报不了,损失要由你承担”。

  于是,当保险人员到达现场后,王某鸿便按林某所教,声称是自己驾车为躲避前面的车才撞到靠路边行驶的土方车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后,林某向保险公司骗得保险金人民币11549.85元。

  仅时隔一个月,经调查几人的谎言被揭穿。王某鸿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他只是想帮助朋友,事后,他并不知道诈骗保险的数额,也没有从中得到好处,更没想到所为已经触犯法律。

  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作虚假陈述,虚构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隐瞒真相,协助同案人林某骗取保险金11519.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王某鸿系受同案人林某指使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王某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庭审时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无证驾驶的朱某和车主林某已另案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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