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拆迁农妇与住建厅副厅长对簿公堂激辩政府责任(图)

2013年12月17日 09: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拆迁农妇与住建厅副厅长对簿公堂激辩政府责任(图)
被告方江苏省住建厅委托代理人副厅长宋如亚在庭审辩论。 申冉 摄
原告方王芹香和其代理人,80后的儿子宋光耀在接受记者采访 申冉 摄

  中新网南京12月17日电 (记者 申冉)“没有法律素养的农村妇女,在诉求拆迁信息公开无果之下,希望得到上级部门的引导和帮助,为何就这么难?”16日下午,一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无锡遭遇拆迁农妇与江苏省住建厅副厅长对薄公堂,就住建厅是否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要求的拆迁信息公开进行详细答复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16日下午,坐在法庭原告席上的是53岁的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农村妇女王芹香和其儿子、80后的宋光耀。王称因为“没有律师愿意代理我们的案子”,所以让儿子做了自己的代理人。坐在原告对面的,是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江苏省住建厅的副厅长宋如亚出庭应讯,也没有专业律师出庭。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方诉称,因无锡地铁一号线的施工导致其200平米左右的农用房遭到强拆,拿到拆迁款跟被拆掉的面积严重不符,向无锡市惠山区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查看相关项目信息又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搪塞和推诿。无奈之下,于2013年7月9日向被告江苏省住建厅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无锡市地铁一号线西漳车辆段(西漳站、天一站、西漳站到天一站区间、天一路至刘漳站区间)的所有拆迁手续,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资金证明以及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等”信息。

  据原告承认,2013年7月30日,其收到被告江苏省住建厅作出的苏建函公开(2013)47号《关于王芹香7月9日依申请公开的复函》,复函中告知,“关于‘无锡市地铁一号线西漳车辆段’拆迁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属于当地拆迁主管部门已公开的信息,您可到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查询。”

  然而原告认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信息属于被告公开的职能范围,被告江苏省住建厅应该依法履行职责,逐项回答哪些信息属于被告或被告下属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职责范围,而不能用拆迁信息到拆迁部门查询的套话予以搪塞。因此,被告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在法庭的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住建厅是否负有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义务即是否是信息公开主体”进行了激辩。

  原告方王芹香认为,“城市总体规划应在上级主管部门、住建厅留有备案,像轻轨这类的城市建设,应该会由建设城市一层一层向上级进行报批的,相关信息住建厅应该是知道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住建厅应该对我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

  被告江苏省住建厅宋如亚则认为,拆迁项目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具体负责,住建厅不负责制作和保存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因此,住建厅不是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而且,住建厅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在复函中明确告知原告应当去找哪个部门去查询相关信息。”

  对于被告方的说法,原告王芹香并不认同,“无锡市拆迁办是人民政府的一个内置机构,不属于具体的行政机关,因此它并不负有信息公开的职责,住建厅的答复也太笼统,应当告知具体应找哪个行政机关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作为没有法律素养的农村妇女,我们只是希望在向地方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无果的情况下,即使省住建厅没有相关文件,应该可以指引我们到相关的部门去进行查询,我们很希望得到政府的一个引导,其实只要进行一个引导就可以了。”原告王芹香的代理人,其儿子宋光耀的庭辩显得业余,法律依据也不熟悉,但其反复强调了原告方坚持的观点。

  最终,经过几轮辩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王芹香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原告王芹香向被告省住建厅申请公开“无锡市地铁一号线西漳车辆段拆迁许可证核发的要件”,而上述信息属于无锡市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审查的材料,并非被告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保存的信息,因而被告并不负有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的职责。

  此案的主审法官宋振敏告诉记者,此案中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找错了人”,“事实上,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即使该办公室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也是政府的执行机构,应该向当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而不是向江苏省住建厅诉求信息公开。”

  对于此次审判结果,原告方王芹香表示并不满意,要上诉;而被告方江苏省住建厅宋如亚则表示,近年来民众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件比较多,说明民众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否则就会当被告。

  据了解,从2013年1月截至11月份,南京中院行政审判中,行政单位领导出庭应诉及参与案件协调率约为70%。(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