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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卫计委公开食品安全国标会议纪要被驳回

2013年12月17日 10:0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时间: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公开“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标制定《会议纪要》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答复拒绝,河南省郑州市民赵先生因此将国家卫计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6日)上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交换意见的政府信息,公开将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内部难以坦率地表达意见,此类政府信息应当免于公开。

  9时30分,此案准时开庭。赵先生并没有请代理律师,其本人坐在原告席上;被告一方则由两名代理律师出庭。据赵先生说,生乳是指没有改变成分,没有进行任何添加,且未经加工的动物生产14天后所分泌的乳汁,而2010年原卫生部公布的新修订生乳标准,有不少指标低于20多年前的国标。“所以这个标准的制定过程很有必要公开。”赵先生说。

  为此,2012年1月4日,赵先生向原卫生部申请公开相关的《会议纪要》,而原卫生部则答复称,《会议纪要》是由分委员会负责编写,其不属于原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赵先生不满意该答复,随后将原卫生部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其依法公开信息。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判令原卫生部重新答复。“第一次的诉讼等于法院认可了原卫生部有答复的义务。”赵先生向记者解释。2012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答复赵先生,称其申请的信息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赵先生不服该告知书,第二次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开庭,赵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原告的申请事项,即《会议纪要》。被告则辩称,《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在这类《会议纪要》中,通常记明了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组织人、讨论重大问题的过程、分析意见、对分析意见采纳的建议等重要内容。被告代理人认为,这些会议纪要一旦公开,肯定会引发群众讨论,甚至影响下一次专家发表言论时的坦率程度。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之一,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因此,将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均排除于公开范围之外没有法律依据。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在行政机关内部交换意见的政府信息,无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公开,还是在行政决策作出后公开,均可能导致在行政机关内部难以坦率地表达意见,故此类政府信息应免于公开。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赵先生当即表示将会上诉。记者黄洁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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