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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13岁女孩“恋爱”10次发生关系 逼其卖身

2013年12月18日 09:47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与13岁幼女阿玲(化名)发生关系后,童某松再起歹意,还想让阿玲为他卖淫牟利。18岁的江西人童某松近日因犯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被鲤城法院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童某松此前在泉州务工,去年6月,他认识才13岁、刚小学毕业的阿玲,见她样貌清秀,心生好感,便一直保持联系。阿玲10岁那年,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异,她跟着父亲生活,平日里,父亲工作较忙,无暇顾及她的学习。和童某松交往后,阿玲就辍学,甚至连家都不回。

  去年7月初的一个晚上,童某松将阿玲约出,在鲤城温陵路一宾馆开房。童某松称,去年七八月间,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先后发生过10多次关系。起初,阿玲心甘情愿与童某松“恋爱”,但紧接着,令她出乎意料的是,“男友”竟将自己当成牟利的棋子。

  去年8月一天,童某松将阿玲介绍给杨某东(已因嫖宿幼女获刑),两人讲好300元的价格后,童某松将阿玲安排在开元街道一酒店内,与杨某东发生关系。事后,阿玲忍无可忍,向警方报案。今年7月,童某松落网,本案审理过程中,童某松的母亲代其向阿玲赔偿2.6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鲤城法院认为,童某松明知阿玲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童某松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因此可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海峡都市报 记者 韩影 通讯员 王志平 王文鑫)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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