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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十大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出炉

2013年12月18日 11:21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下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度广西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在十大案件中,南宁市共有三起案件入选,分别来自兴宁区法院、横县法院。

  据介绍,自治区高级法院联手自治区妇联,在全区法院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截至目前,全区法院已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358个,自治区高院、14个市中院、111个基层法院均设有妇儿维权岗。

  三年来,全区法院共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案件91724件,占同期审理民事案件总数的24.60%,其中调解结案达60%以上;审理强奸犯罪案件2125件,判处罪犯2266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53件,判处罪犯291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2013年度广西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即从上述案件中脱颖而出。

  据了解,本次评选活动于今年5月开始,累计收到上报的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35个。经广西“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严格把关,共选出了来自南宁、柳州、桂林等8个市中院报送的10个精品案例。这十大案例事实清楚、处理过程完整,解决问题有效果,在当地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其中,不少案例在解决全区妇女儿童维权重点、难点问题上有重要突破,在维权工作方法、途径和机制上有所创新,对该地区同类问题的处理有示范作用。

  [案例选登]

  1 强奸幼女,企图以猥亵脱身

  2011年7月13日13时30分,陈某潜入南宁市一住宅内,欲对小花(化名)实施奸淫行为,被小花母亲发现。陈某从房间阳台爬出时,被当场擒获。

  事发后,公安机关查明,小花未满14周岁,且重度精神发育迟缓,无性自卫能力。案件进入兴宁区法院审理。法庭上,陈某狡辩,其仅仅是猥亵,不应算是强奸。

  对此,法院审理指出,小花母亲看到陈某将女儿压在床上,欲实施奸淫,且多名证人证实,陈某被抓时裤裆打开,可看见里面的内裤。据此,对其说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点评:在刑事审判方面,我区法院注重打击和保护并重,严惩各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惩处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影响面大、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案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2 孙子被烫伤,爷爷出面协议无效

  小强(化名)是横县一所小学的学生。由于父母长年外出打工,他靠爷爷抚养长大。2010年3月16日,学校早餐,小强在与同学将汤水端到本班教室时不慎滑倒,被汤水烫伤了双下肢。

  事后,学校支付了医疗费,并与小强爷爷达成《协议》,约定学校一次性支付小强6800元。协议签订后,小强父母向横县法院提出异议,以小强疤痕需再治疗为由,申请该《协议》无效。

  横县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本案中,小强爷爷以监护人的名义,与学校签订赔偿协议,是对小强父母权利的处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小强爷爷获得授权。据此,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点评:父母外出打工,将年幼孩子交给老人照顾,但并不意味着父母已经将监护责任进行了委托。本案的处理,对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3 母亲要“搞臭”儿子,法官出面做调解

  谭某是一名退休教师,与第一任丈夫生育了两个儿子,后再嫁台湾。台湾丈夫去世后,她又回到了柳州。谭某虽有房产、收入,但更渴望儿子的照顾与陪伴。此时,大儿子下落不明,谭某遂将希望放在小儿子身上。

  一开始,小儿子也体谅母亲,每逢周末回家陪她。但谭某始终觉得,小儿子做得不够,应花费更多精力照顾她,如时常打电话,或回家居住陪护。小儿子无法满足母亲要求,自己也有苦衷。他年逾40,已是二婚,正打算与妻子要孩子,沉重的生活、经济压力,让他腾不出更多精力。

  至此,谭某与小儿子之间有了间隙。她埋怨儿子两次结婚都不告知她、对其冷漠不孝等。谭某情绪激动,找到柳州市妇联,要求其告知小儿子工作单位,让她 “搞臭”小儿子名声,迫使其“孝敬”母亲。

  对此,小儿子则认为母亲 “变态”,声称母亲闹到单位,导致他丢了工作,这也不是没有先例。如果再这样做,他也要走司法途径要求母亲赔偿他的损失。

  柳州市妇联调解无果,遂邀请柳州市中院妇女儿童维权岗介入,一起调解这件棘手的家务事。在分析案情后,联调小组决定,对母子二人背对背做调解。经调解,谭某与小儿子最终达成协议,小儿子雇请保姆照顾母亲,费用AA。如果保姆请假,他则负责照顾母亲。至此,避免了母子二人对簿公堂。

  点评:“空巢老人”的孤独现象日益普遍,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已上升为法律问题。由于家庭成员间的特殊关系,法院在处理精神赡养纠纷时,应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否则容易出现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的情况。

  4 偷拿发夹糖果,女孩被挂牌申讨

  2011年12月4日10时许,北海合浦县一家超市内,12岁姑娘小丽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而后,她未经超市收银台计价收费,便走出超市。超市员工发现后,以盗窃为由,用绳子将小丽绑在超市门前电线杆上,并在其身上悬挂写有“小偷”的字牌,引起在场群众围观。

  小丽家属向合浦县公安局白沙边防派出所报案。合浦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两超市员工作出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小丽则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小丽经该事件后,精神受到极大创伤。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其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处于发病期。

  该案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小丽医疗费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点评:法院在民事审判方面,依法维护妇女儿童人身、财产权益,正确处理好倾斜保护与平等保护之间的关系,针对妇女儿童的群体特点,依法实行妇女儿童适当照顾和优先原则,充分保障其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余6起维权案件

  1.钦州市灵山法院审理的邓某交通肇事罪;

  2.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理的梁某、苏某故意伤害案;

  3.南宁市横县法院审理的商某等5人抚恤金分配纠纷案;

  4.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审理的岗某共有纠纷案;

  5.桂林市全州法院审理的韦某离婚纠纷案;

  6.崇左市宁明法院审理的张某返还原物纠纷案。(记者 梁静 实习生 赵菲儿)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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