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银员诉家乐福违规解约获赔
因认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违规解约,收银员张某将对方告上法庭,并称家乐福逼其签署空白合同。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家乐福违规解约,并判决其赔偿相关补偿金及支付工资。
张某原是家乐福中关村店收银员,他起诉说,2012年9月29日,他向家乐福中关村店提交入职申请表,2012年11月2日入职并培训。2012年11月22日,家乐福中关村店通知他到人事部办理离职,并给他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和一份空白的离职手续表,让他签字,不签字不支付工资,且不让他签日期。
张某认为,家乐福中关村店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离职手续表无效,并支付2012年11月2日至22日的工资1214元及25%经济补偿金30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家乐福表示,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张某于11月26日自己提出辞职。因此,家乐福仅同意支付2012年11月14日至25日工资。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入职时间为11月2日。同时,经过司法笔迹鉴定,张某的辞职申请表上的签字并不是本人所签。因此,法院没有采信家乐福的说法。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家乐福存在违规解约,并判决其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50元:支付2012年11月2日至22日的工资1214元及25%经济补偿金303元。宣判后,张某因第三项诉求未能得到支持提出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