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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一村主任因三罪获刑10年 受审不认指控

2013年12月18日 14:5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昨天,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原村主任常勇因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5万元。常勇被认定在村里建小产权房出售,非法经营额1115.4万元。

  现年33岁的常勇案发前是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村委会主任,曾四次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判刑。

  法院查明,2009年间,常勇伙同怀柔农民张雪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已要求停止建设的情况下,擅自在常勇租用的桃山村66亩工矿用地上建设居住类房屋。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间,常勇和张雪松虚构桃山村村民委员会为出售房屋主体,对外销售上述房屋26套,非法经营额共计1115.4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2011年7月,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了常勇建设的违法居住类房屋13栋47套,现常勇和张雪松均未赔付购房人购房款。

  对于这起事实,检方曾指控常勇和张雪松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了购房款1100余万元。

  常勇当庭否认诈骗,称自己以为建小产权房并不违法,只是违章建筑,最多被罚点款。为将房屋变为大产权,他还找过镇里的土地局。常勇否认其收到过执法部门的停工通知,还称自己当选村主任后,就将土地转给了张雪松。

  张雪松则辩解自己只是帮常勇在工地看摊。常勇虽将土地转到他名下,但实际上还是由常勇投资和控制且卖房款也都给了他。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常勇和张雪松伪造公章、冒用村委会名义,虚构该项目属于集体项目,但并未隐瞒所销售的房屋无正式产权且销售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所获销售款部分投入了该项目建设中,故不具有非法占有销售款的主观故意。但二人违反国家规定,不具有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资质,未履行行政审批手续,擅自违法建设并对外销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外,常勇还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查明,2010年6月,常勇当选村委会主任后,向在桃山村租赁土地经营大棚的崔某借款30万元未果,后常勇以村委会收取水电费的名义,以给崔某的大棚停电为要挟,个人强行索要崔某1万元。此外,2011年1月7日,常勇酒后在歌厅追打服务员、持刀扎伤经理,经调解赔偿对方5万元。

  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院查明,2010年9月7日,常勇以位于桃山村的中油国门油库销售有限公司污染水源、向村内丢弃垃圾为由,指使手下驾车堵该公司大门,并以每天100元的价格雇用上百名村民到该公司门口静坐10天,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70余万元。后该公司被迫支付给桃山村委会打井费95万元。

  对于这两项罪名的指控,常勇也予以否认,庭审中还为其他被告人请求轻判。

  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常勇有期徒刑4年半,罚金45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3年;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其3年,最终决定执行刑期为10年,罚金45万元。其他9人分别获刑1年半至3年不等刑期。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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