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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公布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 均依法从重处罚

2013年12月20日 16:32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河北省法院召开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会指出,自今年8月5日全省法院系统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共审判20多起案件,还有十几起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环节。同时,昨天还集中宣判了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其中有3起系在居民区内私设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均依法进行了从重处罚。

  据介绍,从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看,我省污染环境犯罪主要表现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

  馆陶:电镀水直接排入渗坑

  被告人馆陶县徐村乡的王欣强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自2013年6月份至9月上旬,对门窗上的小滑轮进行电镀锌、镍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镍、锌的污水。王欣强不经任何处理,将生产过程中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欣强在居民区排放有毒物质,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仍然排放,应当从重处罚。最后认定被告人王欣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泊头:私排有毒炼制沥青废液

  被告人泊头市的张学军于2011年年底在泊头市殡仪馆西侧未经审批私自建立炼制沥青的加工点,至2013年7月期间将加工点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通过地下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的坑内。泊头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证实排放物为“有毒物质”。

  泊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军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后认定:被告人张学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有毒电镀污水私排渗井

  2013年6月至7月6日,被告人雄县昝岗镇赵岗村杨振才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并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所租住的院内渗井中。经检测,电镀槽内水样及排放到渗井内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振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渗井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最后认定:被告人杨振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电镀污水直排院外渗坑

  2013年8月初,被告人黑龙江省桦南县的王永平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情况下,擅自在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租赁的房屋内进行电镀加工、为空调支架镀铬,将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渗坑中。经检测,电镀槽及渗坑内水样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平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渗坑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最后认定:被告人王永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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