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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原处长受贿被判12年遭抗诉 二审加刑2年

2014年01月05日 02:02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被指控利用查处企业污染物排放的便利收受231万余元贿赂。一审法院认定其受贿3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检方抗诉,李学智也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李学智受贿金额为228万余元,以受贿罪改判李学智有期徒刑14年。

  一审 退还193万获轻判 检方抗诉

  49岁的李学智大学文化程度。据指控,2011年1月间,李学智利用其环境督查检查的职务便利,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先后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共计190万元及价值3.4万余元的三星手机5部;在对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污染物总量进行减排核查中,以给检查组成员购买化妆品为名,伙同其妹夫刘某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16.6万元;以对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处罚整顿为借口,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2万元及茶具、纪念币等价值1.2万余元的物品。

  2009年3、4月,李学智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在对考察该中心选调人员刘某的过程中,通过他人收受及向刘某本人索要18.6万元。2012年1月4日,李学智被抓获归案。

  据悉,李学智在得知被调查后,于2011年10月委托其妹夫刘某将193万余元退给了宋某,他受审时辩称该笔款是刘某与宋某之间的借款,并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书。一审法院因此认定无法确定这笔款的性质,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指控索贿2万元也不成立。鉴于李学智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审判决后,检方提出抗诉,认为该借款协议来源不明,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李学智则上诉坚持无罪。

  二审 退款非借款 刑期加两年

  李学智一审开庭时曾因情绪激动而晕倒。二审时,宋某出庭讲述了李学智受贿的经过,并对所谓的“借款协议”称没见过,也没签过字。李学智对此痛斥“昧着良心,一派胡言”。

  李学智称,是宋某一直追着要见面,让他高抬贵手,自己则一直称核查结果已上报领导,无法帮忙。对于考察选调人员刘某收受的18万余元,李学智也称是借款。

  二审法院认为,多项证据足以证实李学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宋某财物。李学智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各方签名均为复写形成,无法证明真实性,借款协议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宋某亦当庭否认在借款书上签名,故辩护人所提相关款物已转为借款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李学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李学智收受河南淇县污水处理厂现金2万元后及时上交,不是受贿。一审判决有误,应予改判,故终审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4年。

  晨报记者 颜斐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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