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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罗地网”抓小偷 警方否认“人肉搜索”

2014年01月06日 08:4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建立的涉案图像协查平台叫做“天罗地网抓小偷”今天正式上线。在这一平台上,警方将“电子眼”捕捉到的身份难以确定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片和视频展示给公众,让广大网民协助来核实其身份并提供破案线索。

  “天罗地网抓小偷”平台试运行半个多月以来,已经有两名嫌疑人被火眼金睛的网民揪出来落网。

  “无论你是钟情福尔摩斯的侦查人才,还是充满正能量的有志青年,从几天起,在本平台提供的图片、视频中,你就可以参与到‘网上抓小偷’的行动中!一秒钟化身正义使者,把TA的身份告诉警察,让TA承担法律责任!网上抓小偷,欢迎你参加!”

  这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建立的涉案图像协查平台“天罗地网抓小偷”平台首页上的宣传语。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公安分局指挥室教导员唐涛介绍,在这一平台上,警方将“电子眼”捕捉到的,那些身份难以确定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片和视频展示给公众,让广大网民协助核实其身份并提供破案线索。

  唐涛:这个视频的来源有我们警方的治安监控,也有我们社会面单位他们自己建的一部分监控,监控捕捉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图像,我们公安机关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视频的来源,它的真实性、可靠性,包括他的证明力都会进行一个通盘的考虑。然后经过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之后才会在互联网上发布。

  点击江苏省主要门户网站中国江苏网主页右侧的“天罗地网抓小偷”专栏。可以看到,警徽后面天罗地网四个大字,网字被放大,抓小偷的抓字捏住了盗贼模样的卡通人物,形象可爱。点击进入平台,就像进入了一个视频网站。南京鼓楼警方将近期发生的常见的侵财案件20多个扒窃、偷车、入室盗窃的犯罪视频和图像进行归纳,进行了集中展示。点击属于扒窃栏目的一个视频,可以看到,一名“小偷”在餐馆中以打电话作为掩护,盗取了邻座顾客放在外衣里的钱包。视频里,可以清楚的看到小偷的面部特征,而其余信息等做了模糊处理。

  唐涛:这有几方面的考虑,一是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包括受害人,包括画面中出现的一些无关的人员。这些人员的视频和图片我们做了一些模糊的处理。第二个也是出于案情的保密需要。

  平台运行半月来,已经有两名神偷落网,神偷落在了网民神探的天罗地网。去年10月份,鼓楼区某医院,连续发生多起扒窃案件,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身边的钱包和手机被犯罪嫌疑人扒窃走。信息一经发布,就有网民提供了重要线索。

  唐涛:13年10月份,我们区某医院,连续发生多起扒窃案件,我们通过工作,发现了犯罪嫌疑人较为清晰的图像和视频。第一时间我们把这个视频,依托我们这个平台予以发布。到了12月底,一个保安,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他觉得就像今年6月份,曾经有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他们医院作案的时候,被他们这些保安现场发现,并抓获的。后来我们经过核查和比对,我们发布的犯罪嫌疑人的视频,就是这刚才位保安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那么是属实的,经过工作我们将那个人抓获之后,犯罪嫌疑人本身也交代了犯罪事实。按照奖励办法,我们对保安陈先生给予了1000元奖励。

  半个多月以来虽然成绩还不错,但平台的运行同样在社会上同样引起了不小争议:那就是未经司法审判,就将这些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像和视频发布到网络上,是否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

  说到网络通缉,争议最让人联想到的就是人肉搜索了,说到这不得不提到一件事就是去年的12月3日,广东陆丰高中女生琪琪因为被怀疑偷窃服装,她的图片被店主发到了网上。在个人隐私信息被曝光之后,琪琪选择用自杀的方式来为自己证明清白。那么,这一次南京鼓楼警方发动网友来追击小偷,有没有法律依据?又怎么样来避免不误伤呢?

  鼓楼警方介绍,设立这一平台前,警方曾邀请南京大学等高校法学专家召开座谈会,就警方的做法进行法理论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缉,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因此,涉案图像协查平台的创建有法律依据。而对于诬陷、错报的现象又将如何处理?对此,鼓楼公安分局表示,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之名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唐涛:他点开这个举报按钮的时候,会弹出一个协查须知。在这个协查须知里面明确地说明。警方欢迎广大网友如实提供协查图像的身份线索,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之名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在协查须知里面我们说的是比较清楚的。

  今天起,“天罗地网抓小偷”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卫东教授给出了三点建议。

  杨卫东:第一就是这种做法因为它是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图象录像公布在网上,第一问题就是如何能够避免侵犯相关人员的阴私和利益,第二个问题因为他是通过发动公众来提供线索,对于每一个线索是不是真实的,当事人提供的人员是不是恰当的,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应当做细致的工作。第三个公安人员应当尽到自己本身的职责,不能够因为有公众的参与而就减轻了某些要求,公众提供的也仅仅是线索。 (记者 景明)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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