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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贪官二审加刑至14年 受贿还是借款成焦点

2014年01月06日 09:36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天获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认定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李学智受贿229万元,撤销一审36万余元的认定,以犯受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4年,比一审时加刑两年。

  据指控,李学智在担任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在秦皇岛市环保局干部考察调动中,以接到“举报信”为由,先后从刘某处收受现金18.6万元。2011年1月,他任督查三处处长时,在河南省新亚纸业公司现场核查的过程中,以停产整顿为借口,先后从董事长宋某处收受现金190多万元及5部手机。此外,还以给检查组购买化妆品或处罚整顿为借口,自己单独或伙同刘晓庆(李学智前妹夫,另案处理),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18万余元及茶具、纪念币等物品。

  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2年,认定其受贿数额为3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认为其受贿231万余元,而李学智坚称自己无罪,也提出上诉。

  二审的庭审焦点是190多万元是受贿还是借款。李学智称,这是宋某与刘晓庆间的借款,有借款书为证;而检方称,李学智提供的借款书,并非原件,不应作为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学智提供的借款书各方签名均为复写形成,无法证明真实性,证人也否认在借款书上签名,法院采纳检方意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准确,但对指控李学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多万元及价值3.4万余元手机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鉴于李学智部分犯罪事实为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因此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4年。(记者 袁京)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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