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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绝执行法院裁定 土地增值频引发执行困局

2014年01月06日 10: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土地在早年被用于抵押借贷款,因借贷方无法偿付,法院判决以土地抵偿。由于土地在近年内的迅速增值,该类变更土地所有权案件的执行频频遇阻。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接到山东省临沂市多名个体经营户举报,称其向临沂金洲工贸企业有限公司承租了店面,但不久后即被法院告知该店面产权已经易主,如今他们被真实的产权所有人临沂东方兴业置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12月2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金洲工贸和10余名承租户被判侵权。

  该案的起源,正是一个由于土地增值而引起的执行困局。

  承租户举报被诈骗

  46岁的赵西(化名)是某个家纺品牌临沂总代理。2011年11月,他租下了临沂市北园路与临西一路交汇处沿街的一间店面,用于销售家纺产品。楼上楼下加起来有300多平方米。

  赵西与出租方金洲工贸协议约定,租金为每年17万元,每两年增加1万元,租期5年。

  赵西告诉记者,签合同的时候,他并没有看该店面的产权证明,只在办营业执照的时候向金洲工贸索要了一张房产证复印件。

  “2012年4月左右,法院的人来了两次,说这房子不是这家公司的,要我们腾空。”赵西说,后来他才知道,那块土地和房产早已不属于金洲工贸。

  他告诉记者,知道这一情况后他就无心在那地方继续经营了,如今不得不提前另找其他店面。

  另一名租户张涛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况。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金洲工贸诈骗。

  记者从相关司法文书中证实,2009年4月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金洲工贸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45号的房地产,并责令该公司于当年7月1日履行偿还临商银行兰山支行1858万元本息的义务,但金洲工贸拒绝履行。2009年7月13日,临沂市中院将这一执行案件连同其他相同当事人的两起案件指定给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额共计1858万元。

  苍山县法院随后对涉案土地房产进行拍卖,但两次流拍。最终该部分土地房产被裁定折价2570万余元抵偿临商银行债权本金、利息。金洲工贸拒绝签收该份裁定。

  2010年3月17日,苍山县法院向国土部门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上述土地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年4月7日,苍山县法院在涉案房产相关位置张贴了财产转移公告和告知租赁户财产转移的通知书,并向租赁户进行了送达。

  临沂市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临商银行兰山支行在取得上述土地房产后,与东方兴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土地房产以1895.5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所有。

  东方兴业相关负责人徐林涛向《法制日报》记者证实,2013年2月7日,上述土地计13802.7平方米已经过户到东方兴业名下。在两本登记该地块的土地证上,记者看到了土地使用权人均为东方兴业。

  拒绝执行法院裁定

  尽管手上拿着土地使用证,当向记者指引涉案地块所在位置时,徐林涛只能远远地站在街对面。从临商银行取得土地使用证至今已近4年,涉案土地房产依旧由金洲工贸实际控制。

  金洲工贸负责人贾学森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当时欠临商银行兰山支行1858万元,都是历史遗留贷款,在2008年以前我们一直支付利息,总共付息达3000多万元。但是那年真的是困难,支付不起利息了,所以土地、房产被拍卖。”贾学森说。

  “我们并不是不承认这笔欠款,只是对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有异议。”采访中贾学森一再坚称,法院委托的评估将价格评低了很多。

  事实上,金洲工贸曾就此在2012年4月向苍山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苍山县法院查明,金洲工贸提出异议后,原价格评估机构派员落实并测量漏评建筑物面积,但金洲工贸提出需找有关单位协商,现在不需要测量,以致没能对所提出的漏评建筑进行测量评估。

  苍山县法院认为,金洲工贸不能配合原价格评估机构核实评估内容,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评估报告确有问题,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金洲工贸又向临沂市中院申请复议。临沂市中院在审查后认为,苍山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评估,程序合法。而被执行人金洲工贸所谓异议是在执行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程序完结后两年多才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早已超过法定异议期限,依法不予受理。

  土地增值加大困局

  徐林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几年内,尽管法院多次执行、通知,金洲工贸不仅拒绝履行资产交接义务,反而继续强行占据涉案资产,并谎称其为产权人全部对外出租,获取了巨额利益。

  他认为,金洲工贸对执行的异议已经被法院驳回,东方兴业公司合法取得的资产及附属物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金洲工贸强行占有他人资产应承担清退及赔偿责任。

  面临无法实际收益的困境,几个月前,东方兴业将金洲工贸及10余个承租户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停止侵权、清场交接涉案资产等。

  临沂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土地房产经过人民法院的执行以及随后的交易行为,转归原告东方兴业公司所有的事实清楚,有生效的诉讼文书、土地产权证书及转让协议证实,予以确认。金洲工贸主张执行裁定有误,有待纠正,该主张已被生效诉讼文书否认,不予支持。

  “原告已取得涉争土地及房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金洲公司不得据此对抗原告的权利,亦不得继续以所有人的身份对涉争房产对外出租,应及时与原告进行土地房产的交接。”临沂市中院据此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该地块土地即房产在2009年至今期间,已经多倍增值。

  此前,记者曾采访多起类似案件。在早年地价较低时,企业将土地用于抵押贷款,并因无法偿债而被法院判决用土地抵偿,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执行到位,随着土地不断增值,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动力也越来越大。(记者 范传贵)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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