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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菜地搭瓜棚触高压线身亡 家属状告供电局获赔

2014年01月06日 13:26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蒋小梅在自家菜地上搭瓜棚时,不慎触碰到某供电局架设的十万伏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死者家属认为蒋小梅的死是由于该供电局管理不善所致,而供电局则认为是蒋小梅自己违规搭瓜棚造成的,双方协商不下,于是对簿公堂。

  搭瓜棚触电身亡家属索赔

  2012年4月26日约19时许,蒋小梅在某供电局架设的11万千伏高压电线杆之间的自家菜地上搭设瓜棚,在搬动一条长约5.8米的竹竿时,不慎触碰到高压线,当场身亡。

  事发后,儋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原因蒋小梅安全意识淡薄,不慎触碰高压线,造成触电死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某供电局因对高压线路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预防不足,清查治理不及时。另外,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每次宣传都是面上宣传,没有深入到村庄,老百姓根本不知道11万千伏的高压线有放电的特性,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某供电局向蒋小梅家属支付了15000元。蒋小梅的丈夫孙国建认为,某供电局应对事故的发生和蒋小梅的死亡负有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供电局支付死者蒋小梅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20000元。

  供电局称死者违规责任自负

  某供电局表示,事故发生地属交通困难区,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考虑到涉案高压线路地处农村偏远地区,且人流量极少,再加上该高压线路巡视周期较长,因此,供电局将“定期巡视”调整为每季度巡视一次。同时,蒋小梅在涉案架空线路保护区内违法搭建瓜棚的时间跨度极短,除非供电局能对涉案高压线路进行24小时的监控,否则,即便他们按规定每月巡视一次也不能有效阻止其违法搭建瓜棚的行为及触电事故的发生。因此,供电局是否按规定对涉案高压线路“定期巡视”并不会对这一次的触电事故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其次,该供电局还认为,蒋小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电力法》中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蒋小梅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高压电线的危险性,而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而供电局对事故之发生无任何过错可言,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家属称供电局管理不善

  对于该供电局的说法,蒋小梅的丈夫孙国建表示,妻子触电身亡属特定和非特定状态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蒋小梅的自留地,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属于蒋小梅的所在单位,而线路是后来才架设的,由于管理不妥才导致漏电致蒋小梅身亡。

  此外,孙国建说,供电局架设电路到蒋小梅的土地没有经过其同意,也没有经过征收,因此蒋小梅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发生转移,其劳动耕作没有过错。供电局是该电路的直接受益人,对收益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于该供电局管理不善导致漏电,是引发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

  供电局被判赔偿4万多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是因高压电引起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损害事实不争。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某供电局的责任认定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某供电局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死者蒋小梅本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某供电局不具备免责条件,应对蒋小梅之死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蒋小梅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高压电线的危险性,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因此可以适当减轻某供电局的责任。

  最终,该院认为,蒋小梅承担60%,某供电局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依法判决某供电局向孙国建赔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43911元。

  对于一审判决,某供电局表示不服,上诉某中院。2013年12月4日,某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高危作业致人损害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本案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供电局承担举证责任。(本报记者 谈星余 通讯员 符晓玮/文 陈元才/图)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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