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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法维权增多:简历资质造假 否认合同签名

2014年01月06日 15: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南长法院副院长林春江(右一)一行走访辖区企业,就企业用工问题进行调研。

  近年来,各地审理的劳动者非理性维权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法庭的法官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劳动者使用不正当手段,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不应得的赔偿。依法维权应当被鼓励与提倡,然而面对劳动者违法维权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简历资质造假

  2013年7月,张耀山一纸诉状将原东家鑫辉物业公司告上了南长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人民币8万元。然而随着审查的深入,法官发现事情并非如张耀山所说的那样简单。

  2011年12月,张耀山经过招聘进入鑫辉物业公司担任招投标项目经理,并与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张耀山作为一名中层管理人员,非但未能在岗位上发挥所长,还到处以副总经理自居,常常与同事发生不愉快。

  2012年9月初,张耀山与公司保安顾明因琐事争吵,进而引发斗殴,该事件最终导致张耀山左眼眶受伤。此后,张耀山便以劳动合同快到期等理由拒绝恢复工作。

  鑫辉公司负责人告诉法官,事件发生后,公司内部对张耀山进行了调查。“我们发现,他应聘时所提供的简历、资质等证明材料都是伪造的。”负责人称,张耀山在应聘时提供了一份三级物业管理资格证书,但是经仔细观察,该资格证书能看出个人照片被重新换贴过的痕迹。

  诉讼期间,鑫辉公司至张耀山现就职的公司对其个人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对比前后两份简历,鑫辉公司发现张耀山的就职经历亦为虚构。

  “从简历上看,他竟能在同一时段内就职于苏州、无锡两家公司,就其工作性质而言,完全没有可能。”鑫辉公司负责人说,“现在我们对他起诉赔偿的动机产生了怀疑。”

  张耀山就职于鑫辉公司期间,按照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月薪为人民币4700元,而其诉求中单双倍工资差额赔偿一项就达5万余元,公司方认为,张耀山起诉的目的就是为了求财。

  “对于原告的诉求,我们还要做进一步的审查。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张耀山简历资质伪造被证实,那么因支付其劳动报酬而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审理时我们也会一并考虑在内。”案件承办法官徐刚说。

  徐刚称,目前,社会上有部分劳动者通过虚构简历、提供虚假资格证书等方式,谋取公司较高职位,从而享受优厚的工资待遇。离职后,为了使利益最大化,其中有些人以各种名义向公司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这一类案件中,劳动者工资基数较高,诉求赔偿数额往往较大,如果未能及时化解矛盾,不仅会影响供职单位正常的经济运转,而且会扰乱劳动市场的薪资给付秩序。

  否认合同签名

  陈祥于2011年6月起在中运公司担任保安职务,于次年6月因私人原因提出离职要求。

  2013年初,陈祥在“有心人”的指点下,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中运公司告上了南长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12个月的双倍劳动报酬合计4.8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到中运公司就用人情况进行了解。公司负责人向法官出示了一份陈祥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合同最后落款附有公司印章及陈祥的亲笔签名。对于陈祥的起诉,公司方显得无奈与不解。

  法庭上,陈祥对劳动合同上“陈祥”字样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称该签名并非其亲笔所写,并要求进行字迹鉴定。而根据鉴定机关的报告,合同上的“陈祥”字样确实为其本人所签。在事实面前,陈祥沉默了。

  “陈祥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南长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佘君红说,“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参与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目前,法院已将虚假诉讼需要承担的后果对陈祥进行了释明,并对他进行了训诫。陈祥悔过态度良好,表示将撤销对单位的起诉。

  对于上述情况,佘君红称,一些劳动者因缺乏基本法律常识,在维权时容易采取不理智的方式,甚至涉嫌虚假诉讼。而对于法院而言,查清虚假事实费时耗力,该类纠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盗取劳动合同

  朱均、王梓强原在梦都公司担任保安职务,因工作不顺心,二人于2013年提出离职。不久后,该二人分别向南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梦都公司未与其二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补偿双倍劳动报酬各4万元。

  其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朱均的申请理由,裁决公司向其支付4万元。然而对于王梓强的申请,仲裁机构并未作出裁决。

  2013年初,梦都公司因不服裁决,将朱均告上了南长法院。而几乎同时,王梓强亦因仲裁机构未作出裁决而将梦都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调查过程中,梦都公司负责人的一番话引起徐刚的警觉。该负责人称,朱均、王梓强入职后,公司确实按照规定在劳动局办理了录用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了社保费用。然而,就在二人提出离职的当日,人事主管去取劳动合同时,发现二人的劳动合同不翼而飞了。为此,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司方认为,朱均、王梓强二人在明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纸质合同丢失的情况下,仍至仲裁机构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他们怀疑劳动合同是被二人偷走的,而保安的身份则为二人的偷盗行为做了最佳掩护。

  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发现,朱、王二人确有先行盗窃后诈骗双倍劳动报酬的嫌疑。2013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将二人逮捕。

  徐刚表示,用人单位管理松散、缺少规章等为上述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用人单位应以此为戒,对人事资料进行专人管理,并严格落实取用登记制度,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因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诉讼时有较高的举证责任。”徐刚认为,一些劳动者正是利用了这项“特权”,采取违法手段扰乱审理视线,企图迫使法院运用该项证据规则作出可能有违客观事实的认定。

  “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他们将为自己的不理智承担后果。”徐刚说,“目前待处理的案件中,有一批涉及10名劳动者的虚假诉讼案件与朱均、王梓强案的情况雷同。”徐刚认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诉讼参与者,应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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