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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向情妇索赠与 为何败诉?

2014年01月06日 16:2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律师释法:恋人间赠与 分手时彩礼须退 索要借款则必须有证据

  两年前,“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恋爱期间接受了男方赠送的宝马车,但后来悔婚,结果被男方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返还绝大多数购车款;前不久,一名在苏州做生意的香港老板包二奶,却在女方宫外孕之后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各种礼物款和曾为她支付的各种费用50万元,毫无悬念地被判败诉。

  两起案子的判决都与社会公序良俗吻合,引发了公众一片叫好声。但也有网友提出:同样都是在所谓“恋爱”期间的“赠与”,为何后果截然相反?法律在判断公民之间的财务纠纷时,背后的道德因素能发挥多大的作用?

  情妇未生子港商索花销

  港商张某在苏州做生意,邂逅了酒吧女招待薇薇。有妻有子的张某对薇薇发起热烈追求。张某的目的很简单:妻子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他又不甘心只有一个孩子。不久,薇薇辞去工作,搬进张某给她租的高级公寓。

  好不容易怀孕了,但经过检查,薇薇是宫外孕,住院手术,一番折腾。让她想不到的是,出院时竟接到法院的传票,张某向她索要关系存续期间为她花费的各种费用达50万元。张某称这些钱是借给薇薇的,现在孩子没给他生,就得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没有提交借条等实质性证据,驳回他的全部请求。

  在新浪网所做的一次网络调查中,“恋爱时对方送的礼物,分手后要还吗”的问题中,3300多人选择“看情况”,2000人说“要还”,另有1100人明确表示“不还”。

  彩礼要还 其他的另说

  尽管在北京,“彩礼”早就已成尘烟往事,但婚前男方赠与女方一些贵重礼物的情况却比比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礼物,能被认定为彩礼,那么一旦双方分手,确实应该返还。”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说。

  他认为,“非诚”女嘉宾宝马案和港商诉“二奶”还钱案,本质上还是有差别的。“一个是以结婚为目的,另一个完全违反公序良俗,所以港商起诉的理由是‘返还借款’,而不是索讨‘恋爱支出’,更不是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港商败诉,也是基于‘借款证据不足’。”

  那么,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在恋爱关系解除后,赠与物都能够按照“彩礼”的标准追回吗?

  常鸿律师事务所邓美秀律师说:“恋爱中的赠与和恋人之间的借款,经常会混在一起,各说各的。一旦分手,以前的大额经济往来常常会有不同的说法。你说是我送你的,我说是你借我的。如果闹上了法庭,就得看起诉一方手里能有多少证据。”

  就算同样是送车,假如双方还远没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只是一方为了追求另一方发动的银弹攻势,一旦车辆登记完毕,今后也不太可能要得回来。邓美秀说,恋爱期间,赠送普通礼物的行为只是双方的感情表达,或者是获取对方欢心的方式,不一定有什么附加条件。这些礼物不管是汽车、首饰甚至是现金,只要对方已经接受并明确占有了,一旦分手,法院很难支持索还的主张。如果是附有条件的赠与,就基本相当于彩礼的范畴。

  更麻烦的是不动产的赠与。如今土豪越来越多,婚前送套房子的事情也不是多么罕见。这么一大笔财产,如果也只是“获得欢心”的手段,那么也无法要回来吗?

  邓美秀说,要是还没有真正完成交付,撤销赠与不会太困难。但是如果房产证都已经办好了,写上了对方的名字,就会相当麻烦。“这时候一般是其中一方支付了首付款,这个行为,肯定是出钱的说是‘借款’,没出钱的说是‘赠与’。这时候就要看出钱的一方能不能找到合适的证据,比如是否曾有借条,对方是否在某种场合下承认过这是‘借款’,或者是承认双方谈婚论嫁,而房子被视作彩礼的一部分。”

  没借条就全没办法吗?

  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了日常的大礼物小礼物,现金也很常见,即使真是明确的借款,打借条的也比较罕见。是不是如果曾经向恋人出借过大笔钱财,只因为没有借条,分手后就只能打水漂吗?

  邓美秀说,刚刚代理完毕的一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男方开办公司,向女方借款20万元,并没有出具借条。但如今男方另娶,女方大怒,立即将前男友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女方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是双方通电话讨论欠款问题时女方所录。在电话中,男方承认了借款的事实。于是这份证据被作为重要的参考信息被法院接受。“除了录音证据,还要有银行的转账凭单。录音证据在法庭上的效力肯定会比较低,而且一定要确定不能是通过违法偷拍偷录手段获得的,比如你在别人家装了一个窃听设备,由此获得的证据一定不会被法庭采信。但是正常电话沟通过程中录了音,就不会被认为是非法证据。”

  据法律界专业人士介绍,即使没有借条,通过银行转账的渠道进行的大额借款基本都有迹可循。比如恋爱期间,一笔大额款项从某甲的账户上转到某乙的账户上,如今双方诉上法庭,某乙就有义务解释这笔款项的来由。如果作不出合理解释,即使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款行为,这笔钱也会被视作“不当得利”,而根据我国法律,“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于德华律师说:“最怕的是用现金。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拿走的全是现金,又没借条,对方还坚决不承认,这时候出借一方就会非常麻烦。因为根据中国的法律,谁主张谁举证,要求对方还钱,必须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而现金是无法留下证据的。”

  青春损失费?法律上就没出现过

  从豆蔻少女被拖成了中年大妈,负心人甩手走了;多次流产身心重创,男方不认账了;为对方付出过一切,投入了全部感情,如今人家另寻新欢了……分手时,索讨“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于情,情有可悯,于法,法无明文。在司法实践当中,尽管一些恋爱关系破裂之后,其中一方明显损失巨大,甚至会影响到一生的生活轨迹,但由于“法无明文”,这类诉讼几乎从未得到过支持。

  在一些西方国家,事实婚姻也常被视作合法,虽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如果分手,如果一方经济困难,难以独立生活,还可以要求对方“扶养”,很多财产上的分割也会比照合法婚姻关系。

  在中国,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的事实婚姻,才能够得到法院认可,而在此之后,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无论双方共同生活多少年,只要没有登记,分手后各自无需承担责任。至于不少女性以及部分奇葩类男性向对方索讨“青春损失费”,仅仅只是在道德和舆论上能够形成一定的压力。

  邓美秀说,司法实践中,曾有法院支持过极少部分的索赔主张,但所依据的也是其他侵权责任,而不是双方曾经的恋爱关系。“每个案子可能还要看具体的情况。但是在绝大多数案子里,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恋爱也是你情我愿的,就算伤害确实存在,一眼就看得出来,法理上也找不到任何依据。即使起诉一方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精神损失费,也没有任何法条能够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安然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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