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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性化司法拯救涉罪未成年人

2014年01月08日 09:4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拿什么拯救涉罪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共同关注的一大现实问题。实践证明,用人性化的法律和司法政策拯救涉罪未成年人,效果才是最好的

  最高检日前发布新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这一人性化的司法政策,对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拿什么拯救涉罪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共同关注的一大现实问题。实践证明,用人性化的法律和司法政策拯救涉罪未成年人,效果才是最好的。

  拯救涉罪未成年人,应当明确轻刑化的司法政策。有关法律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矫正。惩罚不是终极目的,终极目的是更好地促使未成年犯能够适应和重返社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当适用轻缓的、非监禁的刑罚,当然对于极少数情节、后果极其严重的例外。

  拯救涉罪未成年人,应当未雨绸缪补上有关监护责任的法律短板,进一步强化家庭教育监护责任。家庭教育失当是孩子出现罪错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监护人的职责作了不少规定,但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惩戒措施。有必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倒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责令监护人集中学习接受强制性教育或予以罚款等。如因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存在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照顾,或被遗弃、遭身心虐待等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无法与监护人共同生活时,应剥夺其监护人资格,由能够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机构,如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学校或寄养家庭等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拯救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彻底撕下未成年犯的犯罪标签。所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可以为未成年犯提供一个清白的社会角色定位,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谋而合。在大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无论基于刑罚的人道性和谦抑性,还是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都有必要建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拯救涉罪未成年人,还应当补上有关未成年人矫正的法律短板,实现与社区矫正制度的衔接。未成年人矫正的措施主要包括工读学校教育和社区矫正等。未成年犯本身应当是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保外就医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社会上服刑的未成年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建议正在制定中的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作出专门的特别规定。(刘武俊)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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