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司机无证驾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仍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2014年01月08日 13:21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无证驾驶机动车撞死行人,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此时,保险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闽清县法院就此给出“说法”: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老人被撞死家人起诉索赔

  2012年11月21日晚,闽清六都坂西村村民刘老汉在村里散步时被同村的刘某锋驾车撞伤,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刘某锋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肇事者刘某锋及车主刘三仅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他们声称: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对于交强险范围内的其他赔偿项目,死者家属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死者家属遂将刘某锋、刘三及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

  法官查明,此案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是刘三。事发当天,刘三将车借给刘某锋,而刘某锋并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刘某锋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刘某锋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其他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接到医疗机构的诊疗材料和交巡警部门的垫付通知,客观上不存在要垫付抢救费用的事实,请求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所有诉请。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交强险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为首要宗旨,具有公益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车辆驾驶人刘某锋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上述相应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提出司机系无证驾驶,所以应免除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的辩解理由明显不当,且于法无据,法庭不予采信。

  据此,该院判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老汉家属经济损失11万多元。(本报记者陈鸿星 通讯员李心)

【编辑:柳龙龙】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