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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轻微精神病 丈夫起诉离婚未获准

2014年01月08日 14:37 来源:红网 参与互动(0)

  结婚前丈夫知道妻子患有轻微的精神病,但仍然坚持结婚。婚后不到三年,丈夫不仅未承担任何家庭责任,还在妻子患病时将妻子赶出家门,并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12月17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起离婚案件。

  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2月结婚,结婚前胡某的家人就将胡某有精神病史的情况告知了徐某,但当时双方感情很好,徐某并未放在心上。婚后1年,胡某生育了一个女孩。胡某生育后,间歇性精神病病情反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遭到徐某的嫌弃。徐某在胡某患病时不但不给予照顾,并将胡某赶出家门。徐某所在村组建议,如果胡某能将户口迁入徐某处,村组就协助胡某申请精神病免费医疗及办理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手续,但徐某拒绝为胡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2013年12月27日,徐某以夫妻没有感情、经济条件不好、养不活胡某为由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014年1月3日,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小孩,已经建立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徐某以经济条件不好、养不活被告为由要求离婚,并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现只要原告徐某按其所在村组的建议将被告胡某户籍迁往原告徐某名下,协助被告胡某申请精神病免费医疗及办理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手续,原、被告的经济条件完全能改善,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判决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通讯员 欧阳超)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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