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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已获理赔 侵权人仍应赔偿

2014年01月08日 16:4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医疗费已经由其所投的人身意外保险报销,那么他还有权要求肇事者赔偿吗?近日,江苏省镇江开发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该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支持了受害人请求。

  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原告马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的汽车在镇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为此支付医疗费4.3万元。因马某个人在另一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医药费中的1.4万元已获人身意外保险报销。事后,马某和张某因赔款未达成一致协议,马某起诉至法院,诉求张某赔偿全额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基于张某的侵权行为,向张某主张赔偿医疗费,是基于张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马某得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系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不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不妨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法庭最终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3万元。

  (陈萍萍 徐吉梅)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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