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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图识小偷”不属侵权

2014年01月08日 16: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南京鼓楼警方建“天罗地网抓小偷”网络平台,将小偷图像曝光,号召人们都来看图识小偷,真的侵犯了小偷的权利吗?我看没有。如果要说警方这种做法侵犯小偷权利,无非就是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先看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警方在网上发布小偷的作案图片,当然没有侵犯小偷的肖像权。

  再来看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警方将小偷行窃照片公之于网,由于发布这些图片之前已经通过录像确认了偷窃行为,所以根本不存在诬陷,自然也就不存在损害小偷的名誉了。除非被公布的小偷敢于站出来,用事实证明警方所公布的照片上自己并没在作案。另外,警方公布小偷照片,实际上也是一种侦破手段,比如通缉令上不都有嫌疑犯的照片吗?

  最后再来看隐私权。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侵犯隐私权的确定,首先侵权人要存在主观过错;其次侵权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侵权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损害;第四,此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和侵犯名誉权差不多,警方只要事先确定了照片上的人存在偷窃行为,那就与侵权不搭边儿了。

  事实上,退一步讲,就算警方号召人们上网看图识小偷真的侵犯了小偷的某种权利,我看也是必要的代价。原因很简单,小偷有肖像权、名誉仅、隐私权不假,但公众更应享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等权利。当小偷的肖像权、名誉仅、隐私权与多数人的权利发生矛盾时,两权相比自然取其重,以保护公众的权利为准。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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