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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岁女孩被引诱卖淫 50岁嫖客被判强奸罪

2014年01月09日 15:11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1月6日,一起嫖宿幼女案,在漳州市云霄法院审结。67岁的周某,因犯强奸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50岁的嫖客黄某,也被以强奸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这是2013年10月23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福建首例以强奸罪判处嫖宿幼女的案件。

  只要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发生性关系的,就以强奸罪判处,而非以之前的嫖宿幼女罪判处。云霄法院法官认为,罪名改变,判罚也从重,其意义在于严厉打击对幼女的性侵害行为,进一步实现对儿童利益的保护。

  痛心:幼女卖淫,长达一年多

  未满14周岁的女孩,本应在学校里读书,单纯而快乐,可经历这事的小华(化名),患上了轻度抑郁症、中度焦虑症,目前在养父母陪伴下,到外地接受治疗。

  据云霄法院介绍,是小华的养母,发现小华和嫖客发生性关系并当场报警的。而彼时,小华已经被村里那些嫖客“性侵”一年了。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小华的同村人、67岁的被告人周某,在他家里,以金钱为诱饵,在明知小华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几天后,周某又打电话叫小华到他家里卖淫,并叫来两名嫖客。其后,周某多次引诱小华卖淫,并从中获得抽成。

  2014年1月6日,云霄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再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而50岁的嫖客黄某,在明知小华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以金钱诱使小华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恶劣:村里多人,涉案被调查

  据云霄法院介绍,在小华所在村里,明知小华未满14周岁还引诱其发生性关系的,目前经调查确认的就有十多人,公安机关正在逐步立案处理。

  更为恶劣的是,周某还把小华带到漳浦等地卖淫。据法院介绍,小华被带到漳浦后,一度在3个小时内接客6个人,每个人给小华100-150元不等,周某从中抽取30元。据了解,在漳浦涉案的相关人员也已经到案,云霄法院将于今天开庭审理。

  据介绍,这些嫖客,多为45岁以上的留守人员或离异者。

  云霄法院表示,如果涉案人员到案的话,也将陆续被判罚。

  探因:多年来,女孩无人管教

  好好的一个女孩子,为什么会走上这条路呢?

  原来,小华是养女,从小被抱养到同村一户人家当童养媳。但养父和兄弟姐妹长期在外打工,而在身边的养母,也忙于做生意,很少顾及小华。

  小华放学后经常发现大门紧锁,便跑出去和其他人玩耍,并认识了一些不良人员。处在发育期的小华,在别人引诱下,走上了卖淫这条路。所得钱财,被小华用于买零食、做头发、买衣服等。

  据云霄法院介绍,更不该的是,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养父母均未发现小华在外卖淫,直到闲言碎语传到小华生母耳边,生母过问,养母才发现出大问题了。

  意义

  此类判罚案,全省首例

  据了解,该案跨越时间长,且具有特殊性,云霄法院为此专门召开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认定案件性质恶劣,不以嫖宿幼女罪定性,而以更重的强奸罪定性,判罚也从重。

  此案是在2013年10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云霄法院首起以强奸罪判处嫖宿幼女的案件,也是福建省首例。

  云霄法院解释,两种罪名的差别在于,嫖宿幼女罪会考虑5年以下的刑罚,而以强奸罪判罚均会以5年作为起点。

  云霄法院表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都应视为强奸,毕竟这些幼女为涉世未深的孩子。从重处罚有利于打击针对幼女的性侵行为,实现保障儿童利益。

  而对于该案件,教育专家张文质认为,管教孩子,是父母的责任,不管是养父养母,还是亲生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尽责任。毕竟未满14岁的孩子,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差,自控力也差,尤其是孩子出现异常行为,如无故晚归时,要高度重视,决不能放任不管,以至酿成大错。

  微评

  未满14周岁,竟被引诱卖淫了一年多!

  小华的不幸经历,实在让人唏嘘。

  那些强奸者和引诱她卖淫的人,非常可恨,将一个需要帮助的小女孩引入深坑。

  但反思其根源,我们更为其(养)父母的失责而怅恨。

  有道是:养不教,父之过。父母只顾自己,不管不问子女的学习生活,是要付出代价的。

  但这代价,由一个女孩来承担,太不公平!

  愿悲剧不再重演。 (海峡导报记者 廖珍妹 通讯员 林惠卿 黄秋龙/文 张伟华/图)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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