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许可证私自雕象牙 男女涉嫌犯罪被公诉
雕刻工匠刘某、叶某二人为了赚钱,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加工象牙制品近14千克,价值近60万元。西城检察院近日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2010年6月,女子刘某在朝阳区小武基双华龙市场内租用了一间门店,用来经营木质工艺品及象牙制品,并通过市场办理了营业许可证。
开始几年,刘某一直都做木制品的加工雕刻工作,但后来她发现加工雕刻象牙和加工雕刻木头的方法是一样的,而且雕刻象牙雕件,每雕刻一面,价格从80元至100元不等,要比木头的加工费高多了。2013年4月,刘某改变经营方向,以加工象牙和盔犀鸟头等牙骨类制品为主。
由于市场内电压不稳,机械加工有难度,去年8月,刘某租了一个平房小院用来加工雕刻,小武基市场内的门店就主要用于接待客户。
除了刘某本人外,她的男友叶某也跟着一起加工牙骨。刘某负责在加工机械的电脑上制图,并负责联系客户与他们进行交易。叶某则负责象牙制品的加工和雕刻。
“我知道买卖象牙犯法,我觉得加工只是收取我的劳动所得,虽然没有许可证,但应该是不犯法的;而且总有客户问我雕不雕刻象牙制品。我看到行业内也有人在雕刻象牙制品,也没出事,所以我也就雕刻了。”刘某到案后供述。
检察官表示,在北京市出售、收购、利用和携带运输象牙制品,需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由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取得《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而此案中,刘某、叶某均未提出过出售、收购、携带运输象牙制品的申请,也未得到过国家林业局的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出售”的含义: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行为。(记者孙莹 通讯员丁计魁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