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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并处罚金40万

2014年01月21日 14:3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为给朋友的矿业公司注资融资,一女子竟在朋友的劝说下开起了投资咨询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诱人的高息引得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纷纷“倾囊”,然而一笔笔的投资款却有去无回。近日,该女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

  2011年4月,40岁的徐芳(化名)在广州认识了做矿产生意的张勇(化名,另案处理),张勇称自己在东北经营一家铅锌矿公司,目前正面临资金短缺的难题。为保证公司经营,自己刚刚在深圳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专门吸收公众资金。张勇劝说徐芳也一同入伙,做自己投资公司的代理商,并承诺给徐芳高额佣金作回报,徐芳很快被说动。

  回到日照后,她便以地区代理人的身份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专门对外宣传张勇公司的股权、基金投资项目,并宣称只要投资,便可获取高额回报。从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一年的时间里,徐芳先后吸收了40多名被害人的560余万存款,仅返利90余万元,其中的受害者不乏教师、公务员。由于大部分投资款都用以支付代理人的高额佣金及各地客户的高额返利,投资公司的资金链很快断裂,2012年11月,徐芳被警方抓获。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明知他人的投资公司未注册、未领取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担任其代理人,以投资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业务员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致使众多人遭受损失,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11月,东港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徐芳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徐芳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出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本案中,之所以有众多群众甚至知识分子群体纷纷上钩,除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不够外,更是贪图高息的侥幸心理在作祟。”办案法官介绍。当前,社会上很多的基金、股权公司都是打着高额返利的旗号吸引公众投资,而实际上这类公司大多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系生命,如果没有超强的经营能力和丰厚的利润来源,很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崩盘。在此,法官也提醒,投资前一定要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千万不要一时被贪欲蒙蔽双眼,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隋秀芹 王晓)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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