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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危险化学品监管逐步推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

2014年01月26日 14:27 来源:南宁日报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下简称《办法》),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建设、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集中交易管理制度等内容。《办法》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生产、储存必须划定专门区域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专门区域,确定为化工园区(集中区),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化工园区(集中区)选址必须符合行业规划和布局以及国家标准要求,化工园区(集中区)基础建设应当满足防灾、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要求。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化工园区(集中区)在投入使用后,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同时,《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单位应该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后方能上岗操作;转岗或离岗1年以上的操作人员,应当进行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新建、改建生产储存装置的操作人员,应当在试车前6个月内接受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项制度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等四项制度。

  《办法》规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用科学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经排查发现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安排治理资金,明确治理责任,限期整改,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认,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对相关装置和设施设备进行监控。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

  使用危险化学品并且储存数量达到国家标准规定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使用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结果、安全监控措施、安全责任人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逐步推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分散经营交易,管理难度大,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应当推行集中交易管理。但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目前还不能全面推行,只能逐步推行。因此,《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推行集中交易。经营剧毒化学品(剧毒农药除外),以及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燃气体、有毒气体、自燃液体、自燃固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含运输工具、加油站)的,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

  零售商店内存放的金属管、玻璃器皿、塑料容器和纸盒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经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标注中文安全标签,提供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等信息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记者 王煜霞)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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