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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维持对“李怀亮错案”98万赔偿决定

2014年01月27日 21: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郑州1月27日电 (记者 李贵刚)针对河南“李怀亮错案”当事人又提国家赔偿申请,河南高级人民法院27日作出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并向李怀亮送达了决定书。

  2001年8月,河南平顶山叶县13岁女孩郭某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刑事拘留并逮捕。此后12年间,李怀亮先后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死刑、死缓,但3次判决都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这便是备受舆论关注的河南“李怀亮错案”。

  2013年4月,平顶山中院判决李怀亮无罪并当庭释放。6月,李怀亮提出380余万元人民币的国家赔偿申请,12月,平顶山中院赔偿李怀亮共计98万余元人民币国家赔偿。

  收到赔偿决定后,李怀亮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申请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于2014年1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该赔偿委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判处刑罚,后经重审被宣告无罪,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李怀亮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至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余万元人民币,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李怀亮在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长期羁押,并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死刑、死缓等刑罚,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平顶山中院根据李怀亮被羁押的时间、错判罪名、刑罚、纠错情形及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赔偿李怀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人民币,数额适当。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的国家赔偿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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