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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老板售卖巨蜥穿山甲一斤数百元 获刑6年半

2014年02月10日 08: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一份利润丰厚的“非常订单”从天而降,经营特种家禽的店老板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购买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巨蜥、穿山甲,岂料货在途中就东窗事发。近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非常订单”

  周某在无锡某农贸市场经营一家特种家禽店,经营范围以野鸭、野鸡、人工饲养的蛇类为主,经常接到一些饭店、酒店的订单,生意颇为红火。周某在无锡扎根多年,家中有两个儿子,但长子身体不好,患有严重疾病。为此,周某和家人四处求医问药,一次偶然打听到一个偏方,说是用某种珍稀动物入药可以治疗儿子的疾病。

  几经波折,周某在上海铜川路水产批发市场找到了这种药材,并结识了批发商陆某(在逃)。与陆某熟悉后,周某发现陆某“神通广大”,甚至可以弄来如穿山甲、蜥蜴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周某还了解到,这生意虽然违法,但因人们普遍对山珍海味存在猎奇心理,相信其具有食用及药用价值,所以市场巨大,利润丰厚。周某不由暗暗上心。令他没想到的是,赚钱的机会来得这么快。

  2012年11月2日,一名女客户来到周某的店里。因这名客户曾订购过羊肉,和周某打过几次交道,寒暄后直接问道:“老板做不做别的野味生意?”周某听其话中另有玄机,连忙细细询问。女客户自称是某酒店采购人员,要订购穿山甲1条,蜥蜴3条,并开出了价格,穿山甲1斤600元,蜥蜴1斤250元。周某一一记下。

  客户走后,周某打电话给陆某,陆某说这个客户开的价钱比较公道,他愿意给周某发货,保证有赚头。想到给儿子治病欠下的医药费,周某咬了咬牙,决定做这笔生意。

  东窗事发

  陆某很“够意思”,才过一天,货就从上海发到周某的店里。一个白色泡沫塑料箱,里面装着5包冰冻货物,一包是穿山甲,另外4包是蜥蜴,都已经宰杀处理干净。根据箱子里的清单,穿山甲1只为9.1斤,蜥蜴因个头较小共发来4只,计16.6斤。

  2012年11月4日,周某与客户联络确定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交接货物。他将5包货物装箱,为掩人耳目,还在送货单上将穿山甲肉记为“AA肉”,将蜥蜴肉记录为“五步”。他让妻子联系了一辆面包车,将货物送往惠山区洛社镇。

  周某万万没想到,这次送货如此不顺利。面包车开到半路,在洛社卡口遇警方盘查。民警发现车内有一箱可疑物品,箱子密封,仍掩盖不住里面散发出的阵阵腥味。当民警向驾驶员询问箱内是何物品时,驾驶员表示不知情。民警随即检查箱内物品,发现箱内有5只封好的塑料袋,袋内是6只疑似蜥蜴的野生动物,遂带回进行进一步检查。

  赔“本”买卖

  交易当天,忐忑不安的周某接到妻子电话,说送货的面包车一直没有音讯。周某立刻明白出事了,他在处理完店内杂事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周某购买、出售的5包冷冻肉类中,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巨蜥1条、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孟加拉巨蜥3条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1只。

  据惠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龚晓东介绍,我国早在1981年就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受到重视,国家更加强了对珍贵、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未经许可,擅自买卖、运输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不论是否源于人工驯养繁殖,均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案中,周某收购、贩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类较多、数量较大,已属情节特别严重,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马超 通讯员 唐晓宇 刘媛媛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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