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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一官员套取40余万国家资产给员工发过节费

2014年02月11日 09:45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以加班补贴、过节费、降温费的名义,中储粮河南公司新郑直属库原主任刘某把套取的43.5万余元国家资产分给员工。2月8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刘某是新乡封丘县人,2010年12月调至中储粮河南公司新港直属库(原名为中储粮河南公司新郑直属库)任主任。岗位交接时,上任主任杜某告诉他,直属库账上留有前几年套取的40多万元。因为新港直属库业务量大,职工很辛苦,他提议把这40多万元分3次以收购补助、降温费、过节费的名义,发放给新港直属库职工。发放程序是中层以上办公会上通过,由综合科造表,财务科审核,主管综合的直属库副主任李某(另案处理)和刘某签字,由财务科发放现金。

  2011年,中储粮河南公司新港直属库财务科科长石某(另案处理)伪造装卸手续,开具虚假运输票据和费用,李某伪造加班费、过节费、降温费等各种表格并签字,再由财务科审核签字,最后由刘某签字后交给财务科。在逢年过节或者某项业务结束后,直属库的班子成员包括中层以上职工在一起商议,以加班补贴、过节费、降温费等名义发放给全体职工。

  2014年2月8日,新郑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河南中储粮新港直属库作为国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套取出来,采用召开中层以上会议的方式,以单位名义,将套取出来的资金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已经构成单位犯罪。刘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依照刘某的犯罪态度及相关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河南商报 记者 赵强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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