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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遭小偷刺死 物业被判赔偿30万

2014年02月11日 10:36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案看台】

  四年前,小偷柯某从破损的围栏钻进台湾山庄,溜进厦门市上杭商会会长温玲益家中行窃。遭遇阻挠后,柯某狗急跳墙,持刀刺死温玲益,刺伤其妹周女士。何某落网后被判处死刑并已伏法。之后,温玲益的家属将台湾山庄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37万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处物业公司因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

本报关于台湾山庄抢劫案的系列报道。

  【案情回放】

  33岁的柯某是江西瑞昌人。2011年8月10日凌晨2点多,他携带一把水果刀,从仙岳公园观音寺围墙破损处进入相邻的台湾山庄,伺机行窃。凌晨3时30分许,他先翻窗进入一栋别墅,被发现后逃离现场。随后他又攀爬进入被害人温玲益居住的别墅,正在睡觉的温玲益惊醒后,与柯某搏斗,被柯某用水果刀连续捅刺24刀,当场死亡。 此后,温玲益的妹妹和温玲益的妻子也被柯某刺伤。

  柯某行凶后,躲过小区保安,翻越围墙逃离。案发10天后,警方在江西瑞昌将柯某抓获。最终,柯某被判处死刑,并应赔偿死者家属91万余元。温玲益的家属虽获法院支持,但柯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记者了解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事发时台湾山庄的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但该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不足。

  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物业公司虽有过错,但本案损害的发生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在柯某实施抢劫犯罪后物业公司组织了相应的报警、援救、协助收集犯罪线索等工作,因此酌定物业公司就原告损失应承担25%的补充责任,因柯某无个人财产可供赔偿,其侵权责任未能实现,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22.8万余元,共计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

  法院判决后,温玲益的妻子苏女士向记者表示,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换回的,希望这起官司尘埃落定,能给死去的丈夫一个交代。

  “如果当时台湾山庄保安巡逻到位,贼会轻易进入我家吗?我丈夫会遇害吗?”苏女士说,“活生生的一条生命啊,就算送给我金山银山,也无法换回丈夫的一条命。”

  物业安全保障

  存在三方面缺陷

  1

  安保措施存在不足

  从安保措施及安保制度看,台湾山庄安装76台监控设备,其中晚上无灯光时,部分探头由于非红外线只能显示漆黑图像,监控室内设置8台监控屏幕,仅一人值班;监控设置以及巡逻制度存在不足以及不合理,导致柯某在该小区内游逛一个多小时,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均未发现,安保监控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物业公司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小区发现的可疑人员进行有效监控及盘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预警、制止措施,存在过错。

  2

  安保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物业公司有关值班等安保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事发当晚值班保安缺岗2人。

  3

  突发事件处置存在过错

  从突发事件的处置上看,当日由于保安领队请假,物业公司安排此前并无相应经验和技能的李某作为临时领队,事发后延误警方介入案件以及抓捕柯某的最佳时间,在遇到突发事件处置应对上存在过错。综上,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报记者 郭桂花)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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